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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刑事案件线索材料,公安机关能否拒绝? 答案是

【拒执罪】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刑事案件线索材料,公安机关能否拒绝?
答案是不能。
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予以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侦查;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材料,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并出具收据。不过,公安机关接受材料并不意味着就会立案侦查,因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需审查移送的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进行立案侦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人民法院。
因此,拒执罪的立案并非易事,首先需要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否则,启动程序可能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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