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追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罪材料,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说实话,看到这条规定,我着实有些懵。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追究,最后却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逻辑实在难以说通!
若人民法院认定有罪,那公安机关为何不立案,检察机关为何不追究?
若人民法院认定无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应直接告知当事人控告罪名不成立,而非让当事人再去提起自诉,不然,这不是折腾当事人吗?
很多人说法律是博弈的产物,看来此言不虚。
友友们,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