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故意杀人犯沈三度,男,二十一岁,汉族,江阴县人,捕前系江阴县农民,住江阴县长寿乡慕义庄村。一九八四年三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沈犯三度因偷窃被江阴县长寿乡建筑公司驻无锡工程处辞退回家后,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六时许,携带杀猪刀一把和白纱手套一副,从家中骑自行车窜至本市曹张新村西侧运河边伺机盗窃。当晚九时五十分左右,沈犯见泰县溱潼乡湖南村个体运输船船主徐国友(五十七岁)、徐思宝(二十二岁)父子俩熟睡于船尾部船元仓顶时,顿起先杀人后盗窃之歹念,即窜上该船,持刀对徐思宝、徐国友颈、胸等部位乱戳,将徐思宝、徐国友两人杀死。当徐国友之女徐思英(二十六岁)赶出仓外呼救时,沈犯对其胸部猛刺一刀后仓惶逃跑。被害人徐思英经送医院抢救才脱险。沈犯三度还于次日上午,在自己家中窃取其父沈品高(六十二岁)的储蓄存单四张计人民币七百元,去银行提取现金四百元。事后恐其父发现,又起杀人歹念,于当天下午三时左右,趁其父沈品高酒后熟睡之际,将其扼死。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沈犯三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故意杀死三人、重伤一人,犯罪手段极其端忍,情节特别严重、恶劣,且系累犯,实属罪大恶极,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沈犯三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25型‘‘长征’’牌自行车一辆。判决后,沈犯三度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沈犯三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遵此,本院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将沈犯三度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院长 徐森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