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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到底包含什么,然后对照同济的通报,看看哪些被处理了、哪些没被触及。“

“主体责任”到底包含什么,然后对照同济的通报,看看哪些被处理了、哪些没被触及。“主体责任”到底是什么?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规定,所谓“主体责任”是分层级的:| 责任层级 | 主体 | 具体职责 | 不履行的后果 || 第一层| 依托单位(同济大学) | 对科研项目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对科研人员负有诚信教育责任;申报时必须提供《项目申请承诺书》 | 基金委可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暂停依托单位资格、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 || 第二层 | 院系等基层管理单位 | 对项目申请资格、材料真实性负有“首要管理责任”;需签署《项目申请承诺书》 | 同校级责任链条 || 第三层| 项目负责人/课题组 | 对数据真实性、可重复性负直接责任 | 通报、撤项、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数年 || 第四层| 合作单位 | 对涉及本单位的工作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 连带追责 |其中“依托单位”的责任(对学校来说就是校级管理)包括:对科研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不能“隐瞒、迁就、包庇”本单位人员的违规行为 同济的通报处理了什么、没处理什么?处理了:第一作者金佳丽(个人责任):解聘通讯作者/院长王平(个人+管理失职):免去院长职务、降两级、取消科研项目申报等资格24个月 没处理/没提及的:学院层面的管理责任:生科院作为基层管理单位,其日常科研管理、实验数据审核、论文发表审批等环节是否存在系统性漏洞?通报没提学校层面的主体责任:校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时的审核职责履行了吗?学位的审查呢?通报没提 其他论文/项目:王平团队的其他论文、其他科研项目是否同样存在数据问题?通报只聚焦这一篇论文事后整改的系统性安排:通报只说“以此为鉴,举一反三”,没有提出具体的制度整改措施揭示的实质问题 对“管理”的追究停留在个人层面处理院长,是因为他是通讯作者“失察失管”本质上还是在追究他的个人学术责任(没有尽到通讯作者应尽责任),而不是在追究他作为管理者的行政责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责任”追究,应该问: 生科院的学术委员会在干什么? 院里的论文发表审核机制是什么? 校科研处的审核职能履行了吗?基金项目申报时的承诺书签了吗?审核了吗?

这些问题,通报一个都没有回答。 2. “科研基金管理的主体意识”是系统性问题“科研基金管理的主体意识”,那就是在问:同济大学作为依托单位,在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有没有尽到审核把关的责任?王平团队用存在数据问题的论文去支撑基金项目申请,学校在审核申报材料时有没有发现异常?如果发现了却没处理,那是什么问题?如果没发现,那是什么问题?通报里完全回避了这个问题。王平被“取消科研项目申报等资格24个月”但那是事后处罚,不是对学校自身审核失职的追责。 “同济大学的主体责任”在通报里,基本没有被触及。学校的责任链条止于院长个人,没有继续往上追到学院这个“基层管理单位”和学校这个“依托单位”。 “科研基金管理申请的主体意识”通报完全没有涉及。基金申报审核、项目过程管理、经费使用监督……这些本来应该是学校主动去做的事,在通报里没有任何反思。系统更害怕的是“揭露真相”,而不是“制造真相”。如果真要追究主体责任,那就不能只打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而是要问:论文是怎么发出来的?这个项目是怎么申报下来的?学校的“防火墙”到底在哪里?为什么它没起作用?这些问题,通报给不了答案。因为答案对学校来说,可能比处理两个当事人更难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