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境内遗留化学武器,必须由日本人处理?
答案很简单:这是日本必须承担的历史罪责 + 国际法强制义务。
最近吉林哈尔巴岭两名日本作业人员处理遗留化武时中毒的新闻,让很多人又想起了这个埋在中国地下 80 多年的 "定时炸弹"。
先给大家看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截至 2025 年 7 月,中国已经在 18 个省份、120 多个地点发现了日本遗留的化学武器,总数估计超过 40 万枚。
这些不是普通的炮弹,里面装的是芥子气、路易氏剂、光气这些剧毒物质。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这些 "地下恶魔" 已经造成了超过 2000 名中国平民伤亡。
最严重的一次是 2003 年齐齐哈尔 "8・4 毒气事件",一个建筑工地挖出了 5 个生锈的金属桶,里面装的就是日军遗留的芥子气原液。不明真相的民工把桶切开当废品卖,结果导致 44 人中毒,其中一人全身 98% 溃烂死亡。
那些活下来的受害者,一辈子都活在痛苦中。他们的皮肤反复溃烂,不能晒太阳,不能干重活,很多人因此妻离子散。
更让人心寒的是,这些受害者在日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日本法院却以 "国家无答责" 和 "时效已过" 为由全部驳回。
现在回到最核心的问题:为什么必须由日本人来处理?
首先,这是日本军国主义欠下的血债,是他们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二战期间,日本违反国际法,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多达 1241 次,造成中国军民 20 多万人伤亡。
1945 年投降前夕,为了掩盖罪行,日军把大量未使用的化学武器就地掩埋或者扔进江河湖泊,连一张完整的埋藏图都没有留下。
这笔账不能因为战争结束就一笔勾销。谁污染谁治理,谁造孽谁负责,这是最基本的道理。
其次,这是白纸黑字写在国际法里的强制义务。1997 年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为销毁遗留的化学武器,遗留缔约国应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
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日本作为公约缔约国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如果不做,就是违反国际法,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第三,这也是中日两国政府 1999 年签署的《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里明确约定的。
备忘录第二条写得清清楚楚:日本国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销毁旧日本军遗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学武器,并为此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它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只提供适当合作。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整个销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日本政府,钱他们出,人他们派,技术他们提供,我们只是帮忙协调场地和安全。
然而,日本政府在履行这个义务时,表现得极其消极和拖延。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最初的规定,日本应该在 2007 年 4 月 29 日前完成所有销毁工作。
但他们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先后四次申请延期,现在最新的目标是 2027 年底前完成哈尔巴岭主要批次的销毁。
截至 2025 年 7 月,日方总共才挖掘回收了 16 万余枚化武,销毁了约 13 万枚。也就是说,过了 26 年,他们连三分之一都没处理完。
更过分的是,日本政府从来没有主动向中方提供过任何有价值的埋藏线索,所有的埋藏点都是中国老百姓在生产生活中意外发现的。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处理这些化学武器的风险有多高。这些炮弹在地下埋了 80 多年,壳体严重腐蚀,随时可能泄漏爆炸。每次挖掘和销毁都需要专业的设备和训练有素的人员,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重大伤亡。
这次两名日本人中毒,其实就是他们自己拖延造成的后果。如果他们早点认真处理,这些毒弹也不会腐蚀到现在这么危险的程度。
中国政府一直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在销毁工作中给予了日方最大的配合。这次事故发生后,也是中方人员第一时间对两名日方伤者进行了救治。但我们的善意不应该被日本政府当作拖延的借口。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80 周年。80 年过去了,日本军国主义的铁蹄早已被赶出中国,但他们留下的 "毒瘤" 还在危害着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
日本政府总说要 "正视历史",但正视历史不是嘴上说说而已。真正的正视历史,是拿出实际行动,加快销毁遗留化学武器的进程,早日还中国人民一片净土。这既是对历史的负责,也是对未来的负责。
我们不惹事,但也绝不怕事。对于日本遗留化学武器问题,中国的立场是一贯且明确的:历史罪行不容抵赖,现实威胁不容狡辩,国际义务不容推卸。
希望日本政府能够真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要再找任何借口,切实履行自己的历史责任和国际义务。毕竟,埋在地下的毒气弹不会自己消失,欠下的血债也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一笔勾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