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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45岁男子胸痛,赶紧去医院看病,可他挂号13分钟了,医生才来诊室,问诊

内蒙古,一45岁男子胸痛,赶紧去医院看病,可他挂号13分钟了,医生才来诊室,问诊时,男子突然昏迷,呼吸骤停死亡,家属怒了,一口咬定医生擅自离岗,延误救治黄金时间,男子倒地后也没规范急救,跟医院索赔,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医院:一分不赔,随便去告,看病为啥不去大医院?

45岁的郝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突然胸痛,都没办法工作了,他不敢耽搁赶紧往医院跑。

谁能想到,他挂号后,去了诊室,发现医生不在,只能忍着疼痛傻等。

等了13分钟医生才到诊室,刚问上没两句,郝先生顿觉天旋地转,人直接昏迷、呼吸骤停。

郝先生说没就没了,直接在诊室失去了生命,换谁是家属都接受不了,好好的人进了医院,怎么就突然没了?

家属觉得,就是医生不在岗耽误了最宝贵的救治时间,如果郝先生去诊室,医生就在,他不等这13分钟,就不可能出事。

后来,郝先生倒地了,急救也不规范,肯定得找医院要说法。

相关部门调解了好几次也没谈拢,医院的态度也硬得很:一分钱都不赔,想去告随便告,还反过来问,为啥看病不去大医院?

在笔者看来,很多人总觉得“就诊排队、医生晚到几分钟是小事”。

但对于急症患者来说,差一分钟可能就是生死之别,医院的责任边界到底在哪?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有没有责任,核心看两个点:第一是有没有尽到和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二是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患者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起事件里,首先医生迟到13分钟算不算“擅离职守”?

如果医院排班有明确的到岗时间,医生没按时到,那肯定是存在过错的。

其次患者突发猝死之后,医院的急救操作符不符合规范,也是后续责任判定的核心。

至于医院说的“为啥不去大医院”根本站不住脚,患者只要到了正规医院挂号就诊,双方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不能以患者没去更高级别的医院为由推脱责任。

如今双方僵着,最后大概率是要走司法鉴定的程序,查清楚医生迟到的原因、当时的急救流程有没有问题,还有患者本身有没有基础病,猝死的直接诱因是什么,才能最终定责任。

但不管结果怎么样,这起事件都给所有医疗机构提了个醒:急症窗口的一分钟都耽误不起,规矩就是规矩,该到岗的时间就得守着,这是对患者生命最起码的负责。

普通人去医院看病,本来就是抱着求生的念头去的,谁也不想碰到这种事。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郝先生挂号就诊,医患服务合同成立。医生迟到13分钟离岗,违背在岗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

如果患者倒地后,急救操作不合诊疗规范,进一步加重医院过错。

医院以没去大医院拒赔无法律依据,不能以此免责。

后续经司法鉴定,查实延误就诊、急救疏漏与猝死存在因果关系的,医院需依法赔偿。

如患者自身重症为死亡主因,则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你有没有过在医院等急诊医生等半天的经历?你觉得这种情况,医院到底该不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