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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区的一家超市,在盘点账面资金后,察觉与实际营收相比,相差巨大,于是报案。

合肥蜀山区的一家超市,在盘点账面资金后,察觉与实际营收相比,相差巨大,于是报案。经侦大队的民警通过梳理分析超市经营流水,收银系统日志,员工排班记录……,锁定了该家超市的收银员张某某。

张某某在收银期间,发现收银系统后台的订单数据被删除后,相对应的现金账目会自动清零。正是利用这一漏洞,张某某起了贪念,每日暗中删除多笔现金消费订单,近半年时间,侵占了超市的营业款7万多元。

2026年4月22日,张某某被抓获,对罪证供认不讳,已被刑拘。

张某某偷偷将超市的现金据为己有,为何不是盗窃呢?核心原因在于她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侵占财物,而非单纯的秘密窃取。虽然她的行为表面上看似“偷偷拿走”,但她在实施行为时,是基于其作为收银员的特定职务权限(操作收银系统、经手现金)进行的,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张某某不是收银员,而是超市的保洁员或顾客,趁收银台无人看管时,偷偷拿走抽屉里的现金,这就属于盗窃罪。因为她没有职务赋予的权限去接触这笔钱,仅仅是利用了工作地点熟悉或机会巧合(工作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上述司法解释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二罪一致。

原来“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万以上不满100万元,而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标准则是3万元以上以上不满20万元,但对于张某来说,她涉案的金额7万多元,均属于“数额较大”档次,对应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张某某可能会争取到缓刑吗?

不利的因素是,张某某侵占的7万多元是利用系统漏洞长期作案,虽金额不大,但反映出一定的主观恶性和对规则的漠视。

但如果张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超市损失并取得超市的《谅解书》,还是有机会争取缓刑的。

(仅个人观点,可能存在偏见,不代表任何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