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龚州说法】债务人怠于分割遗产偿债,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好不容易打赢一

【龚州说法】债务人怠于分割遗产偿债,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好不容易打赢一场债务官司,满心欢喜等着拿回自己的钱,却发现债务人像是“人间蒸发”,名下一分钱财产都找不到,这时候该怎么办?别急,有一种神奇的法律武器——代位析产诉讼,能帮你在看似绝境的局面中找到突破口。它究竟是什么?又如何发挥作用?请看本期龚州说法。

案情简要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平南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后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张某名下有财产,却查明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生前名下有房产,张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此外,张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尚未被领取。李某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为由将张某、张小弟、张小妹诉至法院,认为张某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张小弟和张小妹不分割共有财产,张某既不偿还借款,也不提起析产诉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对三被告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并确认被告张某对其父张某某抚恤金和案涉房产的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李某的债务未履行,原告李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析产诉讼。张某父亲名下的房产属合法遗产,张某父亲过世后,三被告有权继承该房产。故被告张某、张小弟、张小妹每人对该房产每人应继承1/3的份额。关于原告能否对张某某的死亡抚恤金进行析产的问题。法院认为,抚恤金是张某父亲去世后国家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给其直系亲属的抚慰及经济补偿,系专属于张某等直系亲属自身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对案涉抚恤金进行分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析产诉讼。该制度适用需要符合下列前提条件: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若共有人拒绝分割,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并确认债务人份额。析产后,债务人分得的份额可用于清偿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张某的债权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张某未履行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生前的房产未分割导致无法执行债务人份额,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因此,在以上特定条件下,李某为了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并且获得胜诉判决。

共有财产的执行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设立的,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诉讼。这一制度的设立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补充手段,是助力解决执行难题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分割债务人的共有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