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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6月10号报道,湖北黄石一个男的,跟老婆离婚当天晚上,趁她回家后吵了起

大义灭亲!6月10号报道,湖北黄石一个男的,跟老婆离婚当天晚上,趁她回家后吵了起来。他拿扳手砸头,又用刀捅脖子把人杀了。

动手前还故意把摩托车打着火,用引擎声盖住老婆喊救命的声音。之后把尸体扔进废弃矿洞,跑了17年才被抓。一审只判了个死缓,引发了争议。

法院给吴永平判了死缓,理由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按照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这类因家庭纠纷激化引发的命案,一般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但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于:案发当天上午,两人已经办完了离婚手续。

高寒是按协议当场给了4万块钱的。钱付清了,婚也离了。晚上吴永平打电话让她回来,说“有东西要给你”。高寒问能不能改天,他说不行,必须当天。

傍晚经过小卖部时,老板拦过她,说回去会出事。高寒回了一句“应该不会吧,钱已经给他了”。

进了家门之后的事,法院判决书认定得很清楚:吴永平用扳手击打头部、用手掐脖子、用水果刀捅刺颈部,致高寒死亡。

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案发前,吴永平把家门口的摩托车打着火了。被害人的大女儿婷婷事后告诉记者,邻居说当时摩托车噪音很大,屋里发生什么外面根本听不见。

吴永平到案后供述,杀人后他在旁边等了十几分钟,确认人死透了才收手,理由是“担心救活她会报复我”。

抛尸的原因,他说是因为觉得房子是自己的,高寒死在里面不吉利。

这些操作跟“冲动”两个字不太沾边。一个人如果真的在气头上失控,不太可能提前发动摩托车掩盖声音,也不太可能在杀人后冷静等待十几分钟确认死亡,更不太可能还有心思考虑房子吉不吉利。

另外,据媒体报道,吴永平平时喜欢看侦探小说。他开摩的时家里有不少这类书。从提前发动摩托车、到抛尸隐蔽矿洞、再到把被子丢进河里制造假线索,这些手法确实能看到一些设计过的痕迹。

高寒生前的情况也值得一说。二女儿晓秀告诉记者,吴永平曾多次公开说“如果高寒跟我离婚,我就杀了她”,这话甚至在亲戚面前都说过。

2007年5月,高寒突然把13岁的晓秀送到武汉的姐姐那里。嘴上说是孩子不听话,但从后来的情况看,她很可能是怕孩子被连累。

送走女儿后,高寒在衣物里藏了一份遗嘱,落款日期是2006年11月4日,写着“绝笔”二字。遗嘱里写明,如果自己不幸死亡,房产的一半归两个女儿继承。

提前九个月写好了遗嘱,日子过成什么样,不用多说了。

现在争议的核心是:已经办完离婚手续的前夫妻,当晚发生的杀人案,还能不能用“婚姻家庭矛盾”作为从轻理由?

检察院的观点很明确。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有三条:

第一,被害人高寒没有明显过错,也没有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案发当天上午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吴永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杀人后抛尸灭迹,潜逃17年,归案后拒不认罪悔罪,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从轻从宽情节。

代理律师王文广在接受采访时说:“我认为这个案件实际上和婚姻没有关系,因为案发当天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且高寒在他们的婚姻关系中没有任何过错。”

受害人家属方面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赔偿,只希望法庭依法改判。

二审庭审时,吴永平不再像一审那样辩称高寒自杀,对基本犯罪事实表示认可,但仍然避重就轻,说是因为“一点琐事发生了争执”。律师当庭指出,这并非真诚认罪悔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过,对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从宽处理,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思路,背后有“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考量。

但他也指出,这个情节只是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定从轻情节。

也就是说,法官可以据此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具体到这个案子,杀人、抛尸、潜逃17年、拒不认罪、没有赔偿——这些因素加在一起,能不能抵消“婚姻矛盾”这个从轻理由,是二审需要回答的问题。

高寒的二女儿晓秀对媒体说了一段话:“我们没钱交房租,也没钱吃饭。我觉得婚姻很恐怖,不敢接触异性。母亲被他夺走年轻的生命,我一定要为妈妈讨回一个公道。”

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母亲被杀,父亲早逝,成了孤儿。几个月没碰过米饭,每天晚上做噩梦,“想梦到妈妈,又怕梦到”。

二审已经开完庭了,择期宣判。检方把问题摆在了桌面上:已经离婚的两个人,还能不能用“婚姻矛盾”来给蓄意谋杀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