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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无语了!6月11日,河南一女士成功竞拍一套法拍房,并顺利办妥房产证。然而,当她

太无语了!6月11日,河南一女士成功竞拍一套法拍房,并顺利办妥房产证。然而,当她兴冲冲去收房时,却被物业公司拦下。物业方出示账单,要求她必须先补缴该房屋在拍卖前由原业主拖欠的6000多元物业费,否则拒绝交付钥匙。孟女士认为此举于法无据,坚决反对,双方因此陷入僵持!
 
6月11日,物业翻出拍卖公告,指着上面一行小字:“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态度理直气壮,孟女士也不是毫无准备,她来之前早就做足了功课,她直接抛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卖出去的房子,物业费由开发商交。
 
这房子之前产权在开发商名下,欠费就该找他们要,双方一时之间僵持不下,物业觉得开发商跑了,新业主就是唯一能抓住的人,孟女士觉得,我手里攥的是国家法律盖章的房本,凭什么替别人背锅。
 
一个拿公告条款说事,一个拿行政法规反击,两边各执一词,物业手里捏着的是一张法拍公告,那不是普通广告纸,而是拍卖成交的要约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说了。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财产现状、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内容,买受人一旦参与竞拍,就等于对公告全部内容签字认可,包括那行“欠费自理”的小字,从合同角度看,物业堵门要钱并非毫无来源,公告条款给了他们向新业主追讨的依据,哪怕欠费发生在前任身上。
 
但孟女士拿出来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同样铁板钉钉: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房子拍卖前产权一直在开发商手里,法律白纸黑字写着开发商才是交费主体。
 
现在开发商欠债跑路,物业追讨无门,转头把压力转嫁给新业主,这种做法等同于把开发商的债务链条强行焊接在无辜者身上,两个规则都没错,问题出在它们对接时留下了一道缝隙,法拍公告的“欠费自理”条款,本质上是一种民事约定。
 
而《物业管理条例》的缴费主体规定,是行政法规层面的强制分配,约定能不能压过法定,这才是整场纠纷的核心,从法律位阶来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拍卖公告中的格式条款,当公告内容与现行法规冲突时,买受人完全可以主张该条款加重了自身义务。
 
但现实很少有买受人能在竞拍前意识到这一层,大部分人在拍卖页面看到那行小字时,只当它是常规提示,等拿到房本被物业拦在门口,才反应过来自己签下的是一张含有隐形债务的入场券,物业的算盘也不难理解,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太懂执行成本。
 
起诉开发商费时费力,哪怕赢了判决,也可能执行不到一分钱,而新业主就站在面前,房本在手,跑不掉,6000多块,说多不多说少不少,恰好卡在一个让人打官司嫌麻烦、直接掏钱又憋屈的数额上。
 
这种策略,在全国各地物业公司里几乎成了一种默契,法拍房买受人被追讨前手欠费的纠纷,这两年集中爆发,山东一位买受人拍下房产后,物业拦住他要补缴原房主拖欠三年的水电和物业费,共计两万多元,买受人拒绝支付,物业直接掐断水电,直到警方介入才恢复。
 
上海一起案件中,买受人补缴物业费后转头起诉原房主追偿,结果原房主已经宣告破产,执行程序陷入僵局,钱花出去了,但追不回来。
 
这些案子有一个共同点:买受人在拍卖前只知道房价打了折,没人在意过那几行小字里夹带的隐形账单,等到钥匙插不进锁孔,才知道折扣背后贴着一层后来补上的价码,真正让人翻不了身的坑,往往埋在税费和租赁权里。
 
有人拍下房子过户时才发现,原房主欠下的物业费只是冰山一角,上面还压着巨额土地增值税和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余额,有人拿着房本去收房,开门发现里面住着签了二十年长约的租客,“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让新房东只能站在门外干瞪眼。
 
法拍房的折扣是算得出来的,但条款里那些“由买受人自行处理”的尾巴成本,永远算不清楚,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总在公告里写一行字:建议竞买人实地看样,自行核实六个字,把风险干干净净地划到了买受人名下。
 
孟女士的处境,钥匙还扣在物业手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是她最硬的底牌,拍卖公告的格式条款如果确实加重买受人责任、与法规冲突,可以主张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报警处理,物业扣押钥匙的行为涉嫌侵犯财产权。
 
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责令物业配合交付钥匙,同时保留对原权利人即开发商的追偿权,付了钱不等于认了命,真正的功课,必须在竞拍前完成,而不是等纠纷爆发后再找律师,冲进拍卖页面之前,有三件事得亲自跑一趟。
 
第一趟,去物业办公室查清目标房产名下所有欠费明细,让物业打印盖章留存,第二趟,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档案,看有没有隐藏的抵押、租赁和预告登记,第三趟,拿着钥匙亲手打开房门,确认里面住的到底是灰尘,还是赖着不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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