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定性:医院不是“保险箱”,不是“有人出事就得赔”
很多人以为:人在医院出的事,医院就得负责。不对。《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说:要赔,先要有“过错”。
本案中,家属质疑:病房窗户为什么没装限位器?为什么没有防坠落措施?护士为什么没及时发现?但法院查了:病房窗户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凌晨1点,患者有儿子陪护,医院不可能24小时盯着每个人;坠亡系患者主观选择。不是医院“害死”了他,是他自己“活不下去了”。
法律不能因为“同情”,就让无过错的医院赔钱。否则,每一个自杀者的家属都可以起诉。医院不是监狱,不能把每个患者都锁起来。监护人的责任,首先是家属的。
家属说:我们有陪护,但没看住。法院说:陪护是你自己的责任,不是医院的。护士可以巡视,但不能每分每秒守在你床前。儿子就在旁边,都没能阻止。怎么能怪医院?
给所有人的一句话
癌症晚期,痛不欲生。吕某的选择,是他自己的解脱,也是家属永远的痛。但痛,不能变成“找人买单”。医院不是万能的,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悲剧,没有责任人,只有承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