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安徽芜湖一位70岁的老人吕某,因为恶性肿瘤住进了医院。他之前已经经历过两次胃癌手术和一次肺癌手术,身体底子非常差。
这次住院是因为右侧腰腹部疼得厉害,医院初步诊断是肾积水、泌尿道感染,还有胃和肺的恶性肿瘤个人史。
住院后第六天,也就是6月24日,他被转入普外肝胆一科,确诊为肝脓肿,医生给他安排了抗炎、止疼、营养支持这些保守治疗。
尽管医院一直在用药,但吕大爷的疼痛并没有缓解多少。6月28日凌晨1点多,病房里静悄悄的,陪床的儿子已经睡着了。吕大爷疼得实在受不了,他做出了一个极端的选择。
他搬来凳子,爬上窗台,从病房窗户跳了下去。那扇窗户并不好爬——窗帘高度120厘米左右,窗外还有栏杆,栏杆高度113厘米左右,窗户推开的角度只有30度,推开后的直径大约22厘米。
一个成年人要从这样的窗户出去,得先借助凳子爬上栏杆,再登上窗台,最后还要侧着身子才能勉强挤出去。这不是意外失足,这是一个人在被病痛逼到绝境后,做出的清醒而绝望的选择。
凌晨2点左右,医院工作人员才发现吕大爷坠楼,随即展开抢救。但伤势太重了,凌晨3点14分,吕大爷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
吕大爷走后,家属把矛头对准了医院,索赔各项损失将近25万元,家属的理由有两条。第一,老人坠楼后,医院间隔了近半个小时才抢救,耽误了最佳时机。
第二,老人死后,医院没有通知家属做尸检,导致死因无法彻底查清。家属认为,医院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老人的生命权,医院必须负责。
医院方面的回应很直接,他们说,那扇窗户的结构摆在那里,正常人不可能自己掉下去。老人要完成这个动作,必须借助凳子,主动爬上去、钻出去。
这是一个成年人自己选择结束生命,医院拦不住,也不该为此承担责任。至于抢救时间,医院认为从凌晨2点发现到3点14分宣布死亡,一个多小时的抢救过程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依据很清楚: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院只有在诊疗行为中有过错,并且这个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需要赔钱。
在这个案子里,家属没能拿出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也没能证明老人的死亡和医院的诊疗之间有因果关系。
更重要的是,家属自己在法庭上也承认,老人是因为疼痛难忍,主动选择结束生命。既然是自己主动选择的结果,又拿不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那医院自然就不用赔。
这个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少讨论,有人同情家属的遭遇,毕竟失去亲人的痛苦谁都理解。
但更多的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医院不是无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患者在医院出了事,就理所当然要医院赔钱。
窗户有栏杆、有防护,老人是主动攀爬坠楼,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疼痛管理,医院一直在用止疼药,但有些晚期癌痛确实难以完全控制。至于尸检,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医院必须主动通知家属做尸检。
法律讲的是证据和因果关系,不是谁死谁有理。老人承受的病痛和绝望让人心痛,但这份心痛不该转嫁成对医院的无理索赔。
法院的这一纸判决,厘清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责任边界,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医院的责任是治病救人,但医院不是万能的,更不是无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