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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出轨小21岁女教师,买假证做试管生两孩,判拘役+缓刑就完了? 最近,西宁曝

校长出轨小21岁女教师,买假证做试管生两孩,判拘役+缓刑就完了?

最近,西宁曝出一则令人瞠目结舌的新闻:某中学校长张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小自己21岁的女教师李某长期保持婚外情。更离谱的是,两人竟然购买虚假结婚证,跑到外省医院做试管婴儿,先后生下两个孩子!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二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张某判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李某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两千元。理由是李某需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

看到这个判决,我只想问一句:就这样?

一、校长出轨女教师,道德底线在哪?

先来看看这两个人是什么身份。

张某,1962年出生,某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李某,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一个是学校的一把手,一个是高学历教师。2009年李某入职后两人熟识,2010年起张某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某保持不正当关系。

一个是校长,一个是教师。站在讲台上给学生讲课,下了讲台就搞婚外情。这样的人,配当老师吗?配当校长吗?

更让人愤怒的是,两人明知我国法律规定试管婴儿技术只适用于合法夫妻,居然想出了一个“妙招”——买假结婚证。联系“办证”电话,提供照片和身份信息,假证到手,直奔医院。靠着这张假证,他们骗过了医疗机构,成功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先后生下两个孩子。

一套操作行云流水,堪称“教科书级”的造假骗术。

二、法院说“后果严重”,判得却“轻如鸿毛”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二人作为校长、人民教师,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的公共信用和秩序,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也影响到教育行业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其行为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后果较为严重。

“后果较为严重”——既然法院都这么认定了,那判得怎么样呢?

张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两千。一个校长,出轨、买假证、骗医院做试管、生两个孩子,最后就判了六个月拘役?罚金三千?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李某虽然被判了拘役,但因为要抚养两个孩子,直接适用缓刑,一天牢都不用坐。

诚然,法律有温度,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人性化的考量。但问题是——这两个孩子是怎么来的? 是通过欺骗、造假、违法手段得来的!现在拿“要照顾孩子”来当挡箭牌,这岂不是在鼓励违法者用既成事实来绑架法律?

三、校长+教师,双重身份决定必须重罚

为什么这个案子必须重判?因为身份太特殊了。

校长是什么?是一所学校的灵魂人物,是师生的榜样。教师是什么?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人,是学生价值观的塑造者。这两个人,一个利用校长身份搞婚外情,一个利用教师身份破坏别人家庭,还合谋造假骗医院。

更可怕的是,这段关系从2010年持续到2023年,长达13年。13年里,这个校长一边维持着合法婚姻,一边和女教师保持不正当关系;13年里,这个女教师明知对方有家庭,依然执迷不悟。两人在这13年里,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有没有影响学校管理?有没有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挖。

法院虽然驳回了辩护人“情节显著轻微”的说法,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实在难以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

四、法律的温度不能成为违法的护身符

我理解法院对李某适用缓刑的考量——两个幼童需要母亲抚养。但法律的温度,不应该成为违法者逃避惩罚的护身符。

这两个孩子,是在欺骗和造假的基础上出生的。如果因为“要照顾孩子”就从轻发落,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敢生,就能免责?只要把既成事实摆出来,法律就得让步?

这对原配妻子公平吗?对那些遵纪守法的夫妻公平吗?对那些排队等待辅助生殖技术、老老实实走正规程序的家庭公平吗?

五、写在最后

一个校长,背叛婚姻、出轨下属、购买假证、欺骗医院、生下两个孩子——这一连串的操作,暴露的是道德沦丧,挑战的是法律底线。

张某已经63岁,李某41岁。两个孩子尚且年幼,未来如何面对自己出生的真相?如何面对被欺骗的母亲(张某的原配妻子)?这些问题,不是拘役六个月就能解决的。

重罚,不是要毁掉谁的人生,而是要告诉所有人:有些底线,碰不得;有些身份,担不起这样的丑闻。

教书育人者,先要做个堂堂正正的人。连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都不遵守,还谈什么教育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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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判决文书及媒体报道撰写,文中张某、李某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