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中学校长婚内长期出轨硕士女教师,没想到两人为了做试管婴儿,他们居然购买虚假结婚证骗取医院服务,然后生了两个孩子,案发后校长自首,女老师被抓获,最后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陕视新闻
这事看着挺离谱,但判决书里的事实就是这么写的。
张某,男,1962年出生,是青海省西宁市某中学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校长。
李某,女,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进入这所学校任教,后来成了张某的下属。
两人因为工作接触多,慢慢就熟了。
到了2010年,张某在婚姻还存续的情况下,开始和李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这一关系持续了很多年。
消息在学校和周边也有一定传开,但一直没有被深究。
到了2021年,事情又往前走了一步。
张某和李某想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试管婴儿,一起生孩子。
问题是,他们并不是合法夫妻。
这一步卡得很死。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这种辅助生殖技术,医院必须先看身份证和结婚证,确认是合法夫妻,才会往下做。
不是夫妻,医院不会给开这个口子。
可两个人并没有停下来。
为了绕过医院审核,他们想到去找“办证”的人。
就是街头小广告、网络推送里常见的那种联系方式。
之后,他们主动联系对方,把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还有做假结婚证需要的照片信息都给了出去,花钱买了一本假的《结婚证》。
这本假证做得还挺像样,外观看上去和民政部门发的结婚证差不多,上面还盖了伪造的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拿到假结婚证后,张某和李某就去了外省一家医院的生殖医学科,把这本假证当成夫妻关系证明交了上去。
医院审核通过后,按流程给他们做了体外受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手术。
后来,李某在2022年到2023年之间,先后通过这种方式生下了两个孩子。
整个过程里,那本假结婚证的用途也很明确,就是骗医院过审。
事情做完后,二人把假证原件丢掉了,再没有拿去别的地方使用。
本来这事看起来像是他们自己偷偷做完了,外面也没人知道。
可后来,卫健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整治,还顺着线索往下查,这案子就进入了侦查视线。
2024年9月,西宁市公安局某分局的民警通过电话通知张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张某接到通知后,自己去了,到了以后把自己和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伪造结婚证、并且用假证在医院做试管婴儿的事全说了出来。
因为是主动到案,还如实交代,最后被认定为自首。
到了同年10月,李某也被民警抓获。
她到案后,同样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两个人后来还都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这不是简单的弄错了材料,而是两人商量后共同出资,去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也就是结婚证,然后又拿去使用。
这个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80条第1款,所以要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到了法庭上,张某的辩护人说,这案子里就涉及一本假结婚证,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两个人也都是初犯、偶犯,而且张某还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能从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了不同看法。
辩护人说,李某买假证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生孩子,动机和一般买卖假证的人不一样,社会危害性没那么大,应该算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罚,或者至少只处罚金,再考虑缓刑。
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结婚证不是普通纸张,它是民政部门依法核发的国家机关证件,受刑法保护。
刑法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类行为,并没有规定必须达到多少数量才算犯罪。
法院还特别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里,对这类案件怎么把握入罪和量刑标准有明确说法,不能只盯着数量,还要看证件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
张某是校长,李某是人民教师,本来就属于教育工作者,按理说更应该守法守规矩。
结果却明知张某有合法婚姻,二人也不是夫妻,还为了绕开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规定,故意去买假结婚证骗医疗服务。
法院认为,他们在这起共同犯罪里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所以不区分主从犯,而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节分别量刑。
最后,法院还看了到案后的表现。
张某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也可以从轻处罚。
两人又都自愿认罪认罚,所以依法还可以从宽处理。
另外,法院也考虑到李某正在抚养两个幼童,给她宣告缓刑,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对社区也没有明显不良影响,所以对她适用缓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这案子提醒大家:不要购买假结婚证,这是犯法的,不要去做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情,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