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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有个已婚男子爱上了一个婚外的少妇,俩人约好了去酒店开房。头天晚上二人就待在

安徽,有个已婚男子爱上了一个婚外的少妇,俩人约好了去酒店开房。头天晚上二人就待在一起,第二天清早男子准备送小女人回家,经过红绿灯路口时,男子又忍不住了,跟小女人在车内又开始亲密了。谁知道较为用力的运动后,男子开始喘气不止,不一会就昏倒在女人旁边。这可把小女人吓得不行,立刻就打电话求救。可惜的是,抢救了半个小时,最终男子还是离世了。

(红星新闻6月13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一位60岁的男子马某,已婚、有家庭、有孩子,但是到了这个年纪,马某还是不服老,竟然秘密的发展了一个婚外的小女人魏某。

婚外的这个女子魏某,她自己也有家庭,即便如此,二人还是暗通沟渠,时不时的就会相约了外出会面。

事发这一天,两个人还是跟往常一样,见面后先到外面开了个房间,幸福的一番亲密。温存了一个晚上后,俩人甜蜜入梦。

到了第二天,一大清早,马某知道他必须要把魏某给送回去了,不然她家里也要怀疑。

二人虽然依依不舍,但是还是得分离,也只能下次再约了。

由马某开车,带着魏某离开。二人开车来到濉溪县某某镇红绿灯路口东附近的时候,马某实在是忍不住了,找了个地方停车。

马某跟小女人提出,他还想要亲密。于是二人,就在车内又开始了......

因为是在一大清早7点左右,可能身体还没有完全进入状态,马某也剧烈运动,他突然感觉不适,随后就昏倒在魏某的身旁。

看到马某情况不大好,魏某也有些害怕,不断地呼喊马某的名字的,但是没能喊醒他。

魏某非常害怕,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并且喊来了救助人员。

不一会,救助人员来到现场,将马某带去医院抢救,大概抢救了半个小时,还是给出了令人遗憾的消息:马某离世。

马某的家属得知这件事之后,认为魏某跟这件事脱不了干系,她必须要负责。

办案人员也给出了鉴定意见:马某属于猝然离世,其自身也有基础疾病,无证据证明魏某存在违法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

得知此结果,马某的家属仍然认为魏某存在侵权责任,要求她对马某的离世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32万元。

据此,直接一纸诉状对簿公堂。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要件,缺一不可:①行为违法;②主观有过错;③发生了损害结果;④行为跟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本案行为是自愿发生发生的,不涉嫌违法。另外,魏某没有故意加害的行为,男子主要离世的原因是自身疾病猝死,跟亲密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事发之后,女子及时报了警,也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176 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着自甘风险的原则进行的行为,风险自负。

正如本案中,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发生亲密的关系,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而且,男子处于60岁的年龄,知道自己的健康状况,仍然要在密闭的车内发生行为,所以他自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而一旁的小女人魏某没有故意侵权的行为,因此,她并不需要担责。

所以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

相关部门在判定的时候做出如下认定:

第一、马某家属认为魏某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拿出证据举证。但是,尚未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所以不能证明马某的离世,跟魏某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马某是成年人,跟魏某在车内发生了关系,这个互动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性质,且魏某也没有侵害马某的主观意图。

第三、马某失去意识之后,魏某也及时救助了,承担了基本的救助义务,不需要过多苛责。

综上,相关部门判定:驳回马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也只能说,自己的男人,搞婚外的这层关系,他自己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事情,也只能自认倒霉、顺其自然。而婚外的恋情,似乎也都没啥好下场。

大家说说,是不是这样的道理?

信源:红星新闻

评论列表

等风也等你
等风也等你 5
2026-06-26 16:21
为啥说要管住下半身[无奈吐舌]

用户79xxx88 回复 06-26 18:19
爽死的。还想咋样。本来就有病。还有比这更好的结局是啥。

黑漫巴
黑漫巴 3
2026-06-26 16:01
死在花下的风流鬼!
周星星
周星星
2026-06-26 18:24
马某?这样说别人以为不是小马云就是老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