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一名13岁女孩多次被两名男子侵犯。男子到案后,只承认和女孩发生过关系,但不认为自己违法,称女孩没有反抗,属于自愿。对于女孩未满14岁这件事,他们也辩解说女孩穿衣打扮、言谈举止都比较成熟,让他们误以为女孩不止13岁。结合这两点情况,立案后又撤了案,认定两名男子无犯罪事实。家属向检方申请立案监督,可最终检方也认定二人不构成犯罪。
2024年,小芬(化名)才13岁,刚上初二,平时成绩还不错。
她同窗有个白某(化名),性格比较强势,逼迫她添加另一名男生的联系方式。
小芬成长在单亲家庭,性格软弱,不敢违背白某的要求,只能听话加上好友。
这名男生是包某某(化名),加好友之后总频繁打扰、邀约小芬出门玩耍。
小芬一直不愿赴约,对方就嘲讽她是照骗。
小芬十分在意这个说法,为了证明自己并非照片作假,鼓起勇气打车前去赴约。
等她到达约定地点,屋内只有包某某,还有另一名男生武某某(化名)。
两人见到小芬前来十分兴奋,紧接着先后和小芬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全程小芬没有哭闹挣扎,身上也没有任何伤痕。
事后两人带着小芬一起吃麻辣烫、打台球,可二人连台球费用都无力支付,最后逼迫小芬出钱结账。
小芬本以为这件事到此结束,自己可以安心投入学习,没想到武某某当场拍下了她的不雅照片,后续一直拿照片威胁小芬单独见面。迫于对方的要挟,两名男生又分别多次和小芬发生关系。
两名男生还提到另外两名女孩,一人是L某某(化名),另一人是小英(化名),当时小英才刚满12周岁。
小芬和小英原本互相认识。后来小芬身体出现不适,主动给包某某发消息,要求对方承担医药费。
彼时小芬正和小英待在一起,而包某某收到消息后,直接带人上门呵斥小芬,反咬一口指责她敲诈勒索。
小英想要站出来替小芬出头,反倒遭到对方动手殴打。
小英哭着跑回家,把这件事完整告诉了自己的母亲。
小英母亲得知全部经过后大为震惊,当即带着小英和小芬前往派出所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联系到小芬的母亲莫女士(化名),莫女士这才得知女儿遭受的伤害。
莫女士一生过得十分坎坷,早年丈夫离世,独自抚养大儿子;后来改嫁生下小芬,婚姻却再次破裂,如今独自拉扯两个孩子生活。
她迫切希望两名男生能够受到法律惩处,还给女儿一个公道,这件事带来的伤害也让小芬确诊重度抑郁症。
警方最初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二人到案后统一供述,称全程都是小芬自愿,没有反抗、没有受伤,事后共同吃饭娱乐的情况也都有对应证据可以佐证。
按照法律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本身就属于犯罪行为。
但两名男生始终觉得自己冤枉,辩解小芬长相穿搭成熟,根本看不出还未满14岁。
警方综合双方口供与全部案件细节,判定小芬不存在被强迫的情况,再加上女孩外形确实容易让人误判年龄,最终认定两名男生不构成犯罪,作出撤案处理。
家属无法接受该结果,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5年6月,检察院出具答复,该案未发现犯罪事实;2025年7月,当地公安也回复称本次办案执法程序合法合规。
之后莫女士和大儿子通过信访渠道继续维权,目前案件已经转回当地公安局重新核查。
整件事最终会是什么走向,暂时没有定论,只能等待后续处理结果。
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很多人觉得,女孩没反抗、事后还一起吃麻辣烫、打台球,那肯定是自愿的。
其实,法律里的不反抗,绝对不等于心甘情愿。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细节大家容易忽略:行为人拍下不雅照片,多次以此威胁逼迫女孩再次见面、多次发生关系。
成年人被隐私拿捏都会恐惧妥协,更何况心智稚嫩的未成年孩子,不敢闹、不敢反抗,是本能的自保,不代表认可行为。
客观来讲,精神胁迫属于隐性证据,肉眼看不见、很难固定,司法办案只采信实打实的显性证据,这也是本案出现争议、被撤案的核心原因。
再聊聊大家最纠结的:长得成熟,就能装作不知道年龄免责吗?
《办理 性 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第十七条,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方面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
说句实在话,法律不会纵容“自我脑补式无辜”。
你可以说对方打扮成熟,但多次拿照片胁迫、持续纠缠未成年人,这个行为本身就很反常。
正常人觉得对方是成年人,何须反复拿捏、威胁控制?
当然,法律讲究疑罪从无、证据为王。
朴素的大众正义,看重情理;专业的法律正义,看重证据。
二者出现偏差,才有了立案、撤案、监督、信访复核的完整流程。
先不站任何一方,一切等待最终复核结果就好。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