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女子指控亲生父亲强行侵犯母亲,拒不支付赡养费。她说,父母早已离婚,自己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父亲并没有尽过抚养责任,父母离婚时也已经写明不需要她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判了:每月500元。
李某父母经人介绍,1996年相识,此后同居在一起。
当时父亲已经30多岁,母亲对父亲并不满意,但迫于家庭压力,勉强在一起,2年后,生下李某。
李某出生后,母亲一直没有同意结婚,虽然有了共同的女儿,但两人经常发生矛盾,父母很快分居。
分居后,李某一直跟着母亲,由母亲独自养育,父亲没有尽过抚养责任。
一直到李某十几岁的时候,父母双方都一直单身,母亲带着她,再找一个对象难度很大,父亲不知什么原因,也一直没有遇到合适的人。
双方家人见李某已经逐渐长大,但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再加上上学户口等问题接踵而来,都认为她的父母应该结婚。
在大家劝说下,李某的母亲最终妥协,在2010年,同意与父亲领证结婚。
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母亲一直没有接受父亲,依然领着李某独自生活,日常开销和学费等,都由母亲一人承担。
一直到李某年满十八岁,父亲都没有尽过抚养责任。在李某成年后,母亲选择和父亲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李某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并没有尽抚养责任,所以,等父亲年纪大了,李某不需要尽赡养义务。
父母离婚后,李某在母亲的帮助下,完成学业,走上社会。李某父母离婚后,没有再婚,两人都只有她一个孩子。
在李某24岁的时候,父亲突然病重,几年间,父亲多次住院,花光了所有积蓄。
由于父亲年轻时没有正式工作,现在每月只能领取100元的补助,这显然没有办法维持生计。
与母亲离婚后,长期在兄弟姐妹家借住,现在又因为病重,无法干活赚钱,生活陷入困境。
此时,父亲想起来自己还有个女儿,就向李某讨要赡养费,要求她每月给自己1500元。
李某认为,一来父亲没有尽过抚养义务,二来父母离婚时早有约定,年纪大了不需要她养老,现在父亲讨要赡养费,她给不着。
被拒绝后,父亲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陈述了父亲没有尽抚养责任的事实,也说了当时父母离婚时的约定,而且还指出,当时因为父亲强行侵犯母亲,才让母亲怀孕,所以,于情于理,她都拒绝给父亲赡养费。
对此,父亲只承认了没有尽抚养责任,但拒绝承认侵犯母亲。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亲只有李某一个女儿,一直单身,而且当时父亲已经63岁,也失去了赚钱的能力,李某不能因为父亲没有尽抚养义务,拒绝赡养。
至于父亲强行侵犯母亲,并没有实证,不予采信。
最后,判决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无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还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是法定的、无条件的。
李某说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她也可以不尽赡养责任,与上述条文相悖,法律不予支持。
同样,李某在被抚养期间,可以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尽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李某的父亲已经63岁,几年间反复住院治疗多次,没有固定居所和收入,又失去了劳动能力,他有权利要求李某给赡养费。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李某的收入,判决支付父亲赡养费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