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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64岁的大爷让女儿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女儿却说自己就是一个耻辱,是

湖北恩施,64岁的大爷让女儿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女儿却说自己就是一个耻辱,是父亲当年侵犯了母亲,才生下了自己,不愿意认自己的父亲,不过,最后法院这样判。

有一位64岁的廖大爷,这辈子就只有一个亲生女儿。

但父女俩,这辈子基本跟陌生人一样。

当年廖大爷和女孩母亲未婚先孕,孩子生下来之后,廖大爷压根就没管过。女儿从小到大,生活、读书、所有开销,全是母亲一个人咬牙撑着带大的。

后来亲戚们都劝母亲,为了孩子名声好听一点,好歹有个完整家庭。母亲心软,纯粹是为了女儿,在2010年跟廖大爷领了结婚证。

可就算领证了,两人也没好好过日子,各过各的。女儿还是跟着妈妈生活,廖大爷还是老样子,啥也不管。

一直熬到2018年,两人实在过不下去就离婚了。

当初离婚协议写得很清楚:孩子从小到大都是妈妈带大的,爸爸一分力没出,以后大爷也不找女儿养老。

离婚之后,廖大爷也没再娶。他一辈子没什么本事,没存款、没房子,日子过得特别潦草。

现在六十多岁了,一身毛病,干不了活,赚不到钱。没有退休金,一个月就一百来块的补助。连自己住的地方都没有,一直寄居在哥哥妹妹家里,晚年过得特别凄惨。

眼看日子过不下去了,廖大爷突然想起自己还有个亲生女儿。

直接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每个月给他1500块赡养费。

女儿李某心里特别憋屈。

她长这么大,从来没享受过一天父爱,父亲从来没管过她的死活。

所以在法庭上,女儿直接说出了压在心里多年的秘密。

她说,自己根本不是父母正常恋爱生下来的,是父亲当年侵犯母亲,才意外有的她。

她觉得,自己这辈子就是个耻辱。
她跟父亲只有一层血缘关系,半点亲情都没有,凭什么要赡养他?

本以为说出这些经历,法院能体谅她的委屈。

可二审法院审理后表示:她说的被侵犯一事,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案件证明,只有母亲的口头说法,不算有效证据。

而且最说不通的是,如果真的是被侵犯,母亲不可能后来还自愿跟他领证结婚,一起生活了八年。逻辑根本对不上,所以法院不认可这个说法。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随便签协议免除的。不管父亲以前有没有抚养孩子,孩子成年后,老人困难,子女就要尽赡养责任。

最后法院维持原判:女儿每个月,需要支付父亲500元赡养费。

为啥法院会这么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很多人下意识觉得,父亲从小没管我,凭什么我要养他?这其实是把两件事混为一谈了。

抚养、赡养是两份独立的法定义务,不是等价交换,不存在“你没养我,我就不用养你”这种抵消逻辑。

当年父亲不尽抚养责任,女孩小时候完全可以起诉讨要抚养费,可她当年没主张,不能等到老人年迈,拿旧账直接免除自己赡养责任。

还有那份离婚协议写明不用女孩养老,这也作不得数。赡养是法律硬性规定的人身义务,私下约定免除,直接违背法律强制规定,从头到尾都是无效条款。

再说说女孩提出的关键理由,称自己是父亲侵犯母亲所生。

打官司讲证据,空口陈述不算数,既没有报警记录、刑事材料佐证,母亲后来还自愿和对方领证共同生活八年,行为和说辞完全矛盾,达不到民事诉讼需要的证明标准,法院自然没法采信这套说法。

我们完全能共情女孩从小到大缺少父爱的委屈,换谁心里都会有疙瘩,但法律裁判只看客观事实与法条底线。

老人年过六旬、一身病痛、收入微薄无房居住,确实属于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满足索要赡养费的法定条件。

法院酌定每月五百,没有全额支持一千五的诉求,也是兼顾双方处境,留足了人情空间。

说到底,血缘带来的法定义务不能靠情绪抹去,委屈归情理,判决归法理,二者得分开看。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