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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女子跟着老板出差,老板突然牙齿出血要去医院,女子觉得这是老板的私事,没

江苏常熟,女子跟着老板出差,老板突然牙齿出血要去医院,女子觉得这是老板的私事,没有必要陪着去,结果一个月后,女子被公司开除了,理由是违背职业道德;失职;违背公序良俗;女子觉得自己好冤。

女子在一家医疗科技公司上班,5月份,她跟着老板一块儿出差谈业务,结果出差期间老板嘴里突然出血,可能是牙或者口腔出了什么问题,得赶紧去医院。

当时旁边有个同事反应很快,马上说陪老板去医院,结果老板直接摆了摆手,说不用人陪。

女子一看这情况,老板自己都拒绝了,觉得这事儿属于老板个人的私事,跟自己工作没关系,也就没再往前凑,该忙啥忙啥去了。

出差回来之后,一切正常,谁也没再提这茬儿。

可谁能想到,过了一个月,公司突然给她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直接把她给开了。

开除的理由写得还挺吓人,扣了四顶大帽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还有一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女子一看这通知,整个人都懵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到底犯了什么天条,能被安上这么重的罪名。

思来想去,能跟这几条扯上关系的,好像也就是出差那回没主动陪老板去看牙。

可问题是,当时老板自己都摆手说不用陪了,而且陪老板看牙这事儿,劳动合同里也没写啊,凭啥就成必须干的活儿了。

事情传开之后,公司那边也回应了,说是出于“整体考虑”才解聘的,没陪老板看病只是“理由之一”。

这话听着就更气人了,什么叫“整体考虑”?什么叫“理由之一”?其他理由是什么也不说清楚。

就是想开人,但又不想承认是因为这点破事,所以就得编个大帽子扣上,显得自己有理有据。

女子后来找了律师,律师说得也很明白:老板自己去医院看牙,这根本不属于员工的工作内容,跟失职、职业道德这些词完全不沾边,公司拿这个理由开除人,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现在当地街道的综治中心已经介入协调了,要是协调不成,女子就得走劳动仲裁的路子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公司只有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特定情形下,才能单方解雇且不赔钱。

陪老板看牙显然不在员工工作职责范围内,公司以此为由扣上“违背公序良俗”等帽子,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

打官司的话,公司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严重违纪”,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老板看牙没让陪,员工就老老实实没跟去,这事儿搁谁身上不都这么干?

老板自己摆摆手说不用,她要是非凑上去,那才叫奇怪呢。

结果过了一个月翻旧账,扣上"违背公序良俗"这么大的帽子,这词儿是这么用的吗?公序良俗是管社会公德的,不是给老板当私人保姆使唤的。

公司后来那句"整体考虑"才是重点,翻译过来就是:我们就是想开你,理由随便凑几个。

但开除员工是要讲证据的,规章制度里写没写"必须陪老板看病"?造成什么重大损失了?职业道德哪一条规定出差得兼顾老板的私人牙科行程?全都说不出来,那就是滥用解雇权。

这事儿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在于,公司把员工当成了随时待命的仆人,而不是按合同干活的人。

今天能因为没陪看牙开除人,明天就能因为没帮拎包、没按电梯说你"失职",这种风气一旦开了头,倒霉的是所有打工的。

好在法律不认这种歪理,劳动仲裁不是摆设,公司拿不出"严重违纪"的铁证,那就得老老实实赔钱。

女子现在该做的不是生闷气,是把出差记录、聊天记录、考勤这些证据收好,该仲裁仲裁,该起诉起诉,让这种公司长点记性,比啥都强。

《劳动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履行,不要求或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须按第八十七条支付双倍赔偿金。

公司以"未陪看牙"等理由解聘,既无制度依据也无证据证明造成损害,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

若诉至法院,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女子有权获得赔偿。

评论列表

青岛的东北人
青岛的东北人 3
2026-07-06 07:48
这是真能编,现在的私企你敢随便开除一个员工试试!除非钱多骚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