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婚外情怀孕,基因检测孩子不是情夫的,孕晚期感染传染病后索赔18万,法院判了”
上海,90后已婚女子陈某在网上认识了已婚男子杨某,两人互诉婚姻不幸,很快线下幽会、感情急速升温。几个月后陈某怀孕,基因检测却显示孩子不是杨某的。换作常人也许就此打住,可两人偏偏没有断,一直藕断丝连。孕晚期又一次亲密接触后,陈某早产,还被查出感染了传染病。她认定是杨某传染的,索赔18万。法庭上杨某辩称:那段时间跟陈某有亲密关系的不止他一个,感染源是谁根本说不清。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法院这样判了。
一、孩子不是他的,关系却一直没断
2023年3月,甘肃的陈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了上海的杨某。两人都已婚,各自婚姻不幸福,很快在线下见面并发生关系。此后几个月,两人频繁见面。2023年4月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孩子是谁的她心里也没底——她虽然跟丈夫分居,偶尔仍有夫妻生活。7月两人共同委托机构做基因检测,结果显示孩子不是杨某的。结果出来两人都沉默了,但令人费解的是,他们并没有就此了断,反而继续保持关系。
二、孕晚期亲密后早产,感染传染病索赔18万
2023年10月,陈某已怀孕七八个月进入孕晚期,两人再次发生关系。11月胎儿提前出生。陈某认为早产是杨某在孕晚期亲密时向她传染疾病所致——怀孕期间她只跟杨某有过亲密行为,而杨某明知自己可能携带病原体却没采取安全措施。她拿出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说杨某曾承认感染并转账15000元作为“初步补偿”。杨某否认传染,指出陈某自认孕期与丈夫同居至2024年才正式分居,感染源可能来自前夫。
三、法院: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主张杨某故意隐瞒携带病原体,但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当时明知自己感染。更关键的是,陈某自认2023年10月已知杨某可能携带病原体,却仍与其保持关系至2024年,自身对健康损害持放任态度。同时,胎儿基因检测已排除杨某为生物学父亲,证明那段时间跟陈某有亲密行为的男子不止杨某一个。感染源可能来自杨某,也可能来自前夫或其他途径。陈某未能证明感染由杨某所致,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二审均驳回陈某全部诉请。
法律分析:
第一,侵权责任成立需满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三重要件。陈某主张杨某传染疾病,但未能证明杨某在行为时明知自身感染状况,过错要件不成立。
第二,因果关系链条断裂。陈某自认孕期与前夫同居,基因检测又排除杨某为孩子生物学父亲,证明与其发生亲密关系者并非杨某一人。现有证据无法将感染源唯一指向杨某。
第三,违背公序良俗不等于法律过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婚外情,虽应受道德否定评价,但这与法律上的侵权过错不能等同。陈某明知杨某可能携带病原体仍继续交往,自身过错明显,法律不予保护。
写在最后:婚外情的代价,最终只能自己扛
陈某输了官司,杨某也没赢什么。两个各自有家庭的人,在网络世界里找到“灵魂慰藉”,结果怀孕、感染、早产、打官司,闹得人尽皆知。陈某想找杨某“买单”,但法律告诉她一个扎心的现实——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第一,婚外情的代价远比想象中大。你以为是“灵魂伴侣”,实际上是病原体的传播链。法律不保护建立在背叛基础上的任何权益。
第二,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不是情绪。陈某觉得“怀孕期间只跟他有亲密行为”,但基因检测排除了杨某,她自己又说跟前夫同居到2024年——证据面前,她的说法站不住脚。
第三,“谁主张谁举证”不是空话。你说被传染了,就得拿出证据证明是谁传染的、对方明知道自己有病还故意传给你。光靠猜测和聊天记录,法院不会支持。
这场官司从甘肃打到上海,从一审打到二审,最终陈某没拿到一分钱。她输的不是官司,是成年人该有的那点清醒和分寸。
讨论话题:
1. 陈某基因检测已经确认孩子不是杨某的,她还能要求杨某对早产和感染负责吗?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2. 杨某转账15000元给陈某说是“初步补偿”,这算不算他承认自己有过错的证据?法院为什么不采信?
3. 两审法院都提到陈某“自身对健康损害持放任态度”,你觉得法院这个评价有道理吗?她是不是自己也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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