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厕所还拉22岁女孩当帮凶”,这一男一女全被刑拘了!
四川成都,26岁男子廖某,满脑子就想偷看女性隐私。他忽悠22岁女孩雷某,让她进女厕所帮忙放置偷拍设备。雷某觉得自己只是“帮朋友个小忙”,就照做了。结果设备刚放进去不久,就被一名细心女性当场发现并报警。民警通过公厕外监控,把两人全揪了出来。目前两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网友怒骂:男的坏,女的蠢!
说实话,这男的恶心,这女的更是糊涂到家了。一个22岁的成年人,别人让你去女厕所放摄像头,你连问都不问一句“这合法吗”?你哪怕有一丁点法律常识,都知道这事碰不得。可她偏偏觉得只是“帮朋友个小忙”,就堂而皇之走进女厕所布置偷拍设备。这哪里是小忙?这是把自己的人生搭进去的大坑。而那个廖某,26岁有手有脚,不想着好好工作谈恋爱,满脑子都是偷看别人上厕所,这种癖好已经不只是“变态”了,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
一、男子忽悠女孩当“帮凶”,女孩真就去了
廖某年纪轻轻,心思全用在歪门邪道上。他计划在女厕所放偷拍设备,但自己进不去,就盯上了认识不久的女孩雷某。雷某22岁,社会经验少,廖某几句好话一哄,她就答应帮忙。廖某手把手教她怎么用设备、放在哪个角落不容易被发现。雷某拿着东西进了女厕所,按指示放好,出来后还觉得自己做了件“小事”。她根本不知道,从她踏进女厕所那一刻起,她已经从“帮忙的”变成了“共犯”。
二、设备刚放下就被发现,两人一个没跑掉
偷拍设备放在蹲坑旁边没多久,就被一名上厕所的女性一眼发现。她吓得大叫,立刻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拆除设备,调取公厕周边监控,很快锁定了廖某和雷某。两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幸设备里没拍到太多画面,也没有外传,但作案事实已经板上钉钉。廖某的“偷窥梦”还没开始做,就已经彻底碎了。
三、法律怎么判?一个跑不了
两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行政上,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情节较重可处5到10日拘留并罚款。刑事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两人使用专业偷拍设备在公共厕所作案,主观恶意明显,目前已被刑事立案,后期极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雷某作为共犯,同样脱不了干系——她亲手放的设备,在法律上不存在“不知者无罪”。
法律分析
第一,廖某是主犯,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他策划并指使他人放置偷拍设备,主观故意明确,若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雷某是共犯,不因“被忽悠”免责。她明知是偷拍设备仍亲手放置,属于帮助犯,虽主观恶性较小,但法律上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偷拍行为同时侵犯隐私权和治安管理秩序。即使未造成画面外泄,只要实施了偷拍行为,就已构成违法,受害者可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写在最后:有些忙帮不得,有些“朋友”信不得
雷某可能到现在都没想明白,自己怎么就从一个“帮忙的”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事给所有人,尤其是年轻女孩敲了警钟:
第一,任何让你去厕所、更衣室等私密空间放东西的“帮忙”,一律拒绝,想都别想。真正靠谱的朋友,不会让你去做这种见不得光的事。
第二,“不知者无罪”在法庭上不成立。法律讲的是事实和证据,你不知道这是犯罪,不代表你就不犯罪。成年人做事之前,先动脑子想想后果。
第三,遇到类似偷拍设备,第一时间报警,不要触碰、不要破坏,保护现场等警方处理,方便提取指纹和监控证据。
偷拍不是“癖好”,是犯罪。帮人偷拍不是“义气”,是同罪。希望这对“一个坏一个蠢”的组合,能在里面好好学学做人的底线。
讨论话题:
1. 廖某和雷某,你觉得谁的过错更大?雷某“被忽悠”值得同情吗?
2. 公共场所厕所的偷拍设备,你觉得该由谁负责排查?物业、商场还是使用者自己?
3. 如果你在公共厕所发现了摄像头,你会怎么办?报警还是先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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