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女子2009年入职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年,吃住在门卫室,没有专门休息日。2025年8月被口头辞退,理由竟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她每月工资3600元,16年未缴社保。单位拿出她签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女子全天候在岗,这哪里是"非全日制"?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判她败诉,今天太原中院二审开庭。
信息来源:光明网《女子在岗 16 年无休,因为这份合同,辞退拿不到赔偿》
这个被辞退的女子名叫张爱平,涉事单位是原太原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晋源区分局。2023年10月,单位工作场所从晋源区姚村镇田村迁至清徐县,张爱平和丈夫跟着一起搬。丈夫继续守着大门,张爱平专职做保洁,一直干到2025年8月被通知走人。
原分局一名姓智的负责人后来接受采访时说,张爱平夫妇这些年确实是两人轮岗、全天候值守,没有固定休息,合同上写的是"保洁工",但实际一直兼着门卫的活儿。至于为什么当初签的是非全日制合同,这位负责人没给出解释。
张爱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太原中院,核心争议就一个:合同写的是非全日制,人却是全日制在岗,这算不算单位钻了空子。她的代理人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该看实际履职情况,不能光看纸面条款。
类似的争议之前也有过判例。2025年,劳动者夏凯和一家餐饮公司之间也闹过这种官司。夏凯口头约定每小时20元、每天不超过4小时兼职,后来因工伤申报起了纠纷,公司主张是非全日制用工想免责。
法院查证后认定双方确实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公司不服上诉,2025年9月23日二审终审驳回公司上诉,支持了夏凯的主张。这起案子说明,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性质时,会具体去看实际履行情况,而不是简单看合同上怎么写。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过一起典型案例也值得参考。劳动者李某2008年到2009年被单位认定为"非全日制"小时工,但仲裁委查明其工资是按月发放,不是每15天结一次,单位也拿不出具体工作时长的证据,最终认定双方其实是全日制劳动关系。
这案例确立了一个思路:不能简单把小时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画等号,得看工资结算周期、实际工作时长这些硬指标。
张爱平这起案子和上面两个判例的争议焦点几乎一模一样,都是围绕"合同形式"和"用工实质"到底谁说了算。太原中院这次二审开庭,会不会参考类似判例的裁判思路,最终结果如何,眼下还没有定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