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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在受法院委托协助处置刑事涉案房产时,谁也没料到,马某没

天津,一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在受法院委托协助处置刑事涉案房产时,谁也没料到,马某没顾着公正履职,反倒打起了这些财产的主意。他一边利用职务便利指定自己实际控制的拍卖公司,一边安排妻子、儿媳妇报名参与竞拍,还通过劝退其他买家、压低评估价、缩小拍卖知悉面等手段,最终让家人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钱“竞得”价值三千多万的别墅,一转手获利上千万元。那么,拍卖行业协会会长的身份实施的犯罪构成贪污罪吗?

据2026年7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显示,马某是拍卖行业协会的会长。这个协会是经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平时主要配合法院做一些涉案财产的拍卖处置工作。

说得直白点,法院查扣了犯罪分子的房产、车辆,需要变现上缴国库或者退赔受害人,就会委托像马某这样的协会来组织拍卖,把东西换成钱。

彼时,法院把一批追缴来的刑事涉案房产交给马某所在的协会,让他们协助处置。

这批房产里有一套别墅和几套商业用房,都是需要尽快变现的涉案财产。按照正常流程,拍卖应该公开、公平、公正,让市场来决定价格,谁出价高谁得。

可马某不这么想。他手里握着指定拍卖公司的权力,偏偏就指定了由他本人和协会秘书长肖某(也是他的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拍卖公司来操办这件事。这相当于自己当裁判,又让自己的队伍下场踢球。

更离谱的还在后面。马某安排了自己的妻子、儿媳妇等人报名参与竞拍。为了让自家人顺利“捡漏”,他授意肖某干了几件事:一是劝退其他有意向的买家,相当于把竞争对手提前清理出场;二是干预评估价格,让评估价远低于市场实际价值;三是尽量减少拍卖活动的知悉面,不让太多人知道有这回事,以免有人来争抢。

这套组合拳打下来,效果立竿见影。那套市场价值3026万余元的别墅,马某的妻子只花了1603万余元就“竞得”了,差价高达1423万余元。另外四套商业用房,马某的妻子以342万余元拿下后,立马在市场上倒卖,净赚175万元。两笔加起来,马某非法获利1598万余元。

那么,马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为什么构成贪污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从该规定看,马某“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身份符合犯罪主体。

我们再继续看,法院处置的刑事涉案财产,算不算“国有财产”?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这些涉案房产虽然是犯罪分子当初用私人资金购买的,但一旦被法院依法追缴并进入处置程序,就处于国家机关(人民法院)的管理之下,应当以公共财产论。而根据管理主体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因此这些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财产。

马某“低价竞得”的行为,算什么性质?

马某是拍卖行业协会的会长,代表协会接受法院委托处置涉案财产。他在这个过程中,负责指定拍卖公司、督促遵守拍卖规程,确保涉案财产通过公开竞价转让给出价最高者。但他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指定自己控制的公司,安排亲属参与竞拍,又通过劝退买家、压低评估价、缩小知悉面等手段,确保自家人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拿下房产。

马某通过操纵拍卖,把本应属于国家的那部分差价装进了自己腰包,这就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所以,法院认定他构成贪污罪。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犯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另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判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