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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转51万给情人,妻子起诉追讨,情人一句“是嫖资”把法官都气笑了! 丈夫婚

丈夫偷转51万给情人,妻子起诉追讨,情人一句“是嫖资”把法官都气笑了!

丈夫婚内出轨小18岁情人十多年,偷偷转走51万血汗钱,原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情人居然当庭甩出一句:“这不是赠与,是嫖资!”

这位妻子不是不讲理。她恨丈夫背叛家庭,她希望法律能给自己一个公道,能让那个破坏自己家庭的女人付出代价。可她没想到对方能这么不要脸——收钱的时候不嫌多,被告上法庭了就开始耍无赖,说什么“有钱才有性,无钱就无性”,试图用“卖淫嫖娼”来洗白这笔钱。很多出轨的人都有这个毛病:总觉得给情人花点钱无所谓,反正老婆发现不了;就算发现了,大不了认个错。可他们忘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情我愿的“赠与”,如果是建立在破坏婚姻、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那就不算数!你以为的“爱情买卖”,在法官眼里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判这个案子,从来不是看情人狡辩得多卖力,而是看这笔钱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情理。那个收了51万还振振有词的赵某,最终等来的不是“交易自由”,而是法院一纸判决:全额返还,一分不少!

一、十年婚外情,51万“爱情买卖”终曝光

这事儿的狗血程度,编剧都不敢这么写。李大哥和孙大姐是2002年领证的合法夫妻,日子过得平平淡淡。可李大哥的心早就飞了,从2015年开始,他瞒着媳妇,跟比自己小18岁的赵小妹搞到了一起。这一搞就是十来年,两人不光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动不动就结伴去哈尔滨等地游山玩水,钱花得那叫一个不心疼。

在这期间,李大哥对赵小妹那是真大方,通过银行卡转账、平台红包等各种方式,前前后后转过去了51万多。这钱是哪来的?还不是他跟孙大姐多年积攒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大姐得知真相后,估计肺都气炸了,这换谁受得了?

二、庭审现场大翻车,情人狡辩“钱色交易”

事情败露后,孙大姐一怒之下把赵小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这笔钱。可接下来庭审的一幕,直接拉满了观众的血压。赵小妹面对起诉,竟然面不改色地辩称:“我跟他不是情人关系,我们是卖淫嫖娼!这51万是嫖资,不是赠与!”

听听,这是人话吗?收了人家十几年钱,游山玩水的时候不说是买卖,一被告上法庭就成“职业选手”了?更奇葩的是,赵小妹还振振有词,说“有钱才有性,无钱就无性”,所以钱货两清,凭什么要还?而李大哥倒是说了句“实在话”,承认这些转账就是为了维系感情、讨好情人的赠与。好家伙,一个说是嫖资,一个说是赠与,这俩人虽然在法庭上互相甩锅,但钱是实实在在被转走了。

三、法院判决大快人心:系赠与,必须全额还

面对这么毁三观的狡辩,法院可没惯着。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赵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符合包养的特征,根本不是什么临时性的卖淫嫖娼。李某给赵某转钱,赵某收钱,这明显是为了维持不正当关系而进行的赠与。

法律分析

第一,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背着妻子,擅自将51万巨款赠与情人,既不是为了日常开销,也没经过妻子同意,这属于无权处分。

第二,违反公序良俗。 李某包养情人并赠与钱财,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第三,恶意取得需返还。 赵某明知李某有家室,还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大额财物,主观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必须予以返还。

至于赵某上诉辩称是“嫖资”,二审法院更是直接驳回,维持原判。最终,赵某必须全额返还511157元!唯一遗憾的是,孙大姐索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没有支持。

写在最后:再狡辩也没用,法律不保护“第三者”的非法所得

现在赵某后悔了,上诉了,可二审还是维持原判。哪怕她再狡辩一万句“是嫖资”,那51万也得乖乖吐出来。

这件事给所有已婚人士和第三者都敲响了警钟: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一方的私房钱。 背着配偶大额转账给情人,配偶有权追回。法律在这件事上站得很稳,别心存侥幸。

第二,别拿“卖淫嫖娼”当挡箭牌。 长期、稳定的包养关系,法律不认可是简单的性交易。想用这种借口逃避返还义务,只会让自己在法庭上更难堪。

第三,公序良俗是底线。 破坏别人家庭、接受不当得利,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人财两空”。收了不该收的钱,迟早要连本带利吐出来。

婚姻是讲忠诚的地方,不是讲“交易”的地方,更不是给第三者提供“就业机会”的地方。

愿那位被背叛的孙大姐,拿回钱后能重新过好自己的日子。

讨论话题:

1. 情人当庭辩称是“嫖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算不算恶意抗辩?该不该追究其虚假陈述的责任?
2. 丈夫出轨十几年转了51万,原配只追回本金没要回利息和精神赔偿,你觉得这判决对原配公平吗?
3. 如果你是法官,面对这种“嫖资”和“赠与”的狡辩,你会怎么判才能既合法又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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