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男子和小自己18岁女子发生婚外情,长达10年左右,在这期间,男子为女子转账一共51万元。男子妻子发现他们不正常的来往后,起诉法院要求返还5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女子却说,我和他在一起就是为了钱,这些钱属于嫖资,不能属于赠与,她不会归还,而法院判了。
男子和妻子结婚十几年了,在外面认识了一个比他小18岁的女人,两人发展成了婚外情。
这段关系持续了将近十年,时间不算短,这期间男的通过银行转账、发红包之类的,陆陆续续给那女的转了大概51万元。
他妻子一开始没发觉,后来慢慢觉得不对劲,丈夫老是往外跑,行踪不太正常。
她留了心,一查账才发现丈夫背着她给那个女人转了这么多钱。
这妻子心里肯定不好受,自己辛辛苦苦维持这个家,老公在外面有人不说,还把家里的钱往外掏。
她没忍着,直接去了法院,起诉那个女的,要求把这51万夫妻共同财产还回来。
案子到了法院,那女子在法庭上说了一番挺让人意外的话。
她说自己跟这男的在一起就是为了钱,没有钱就不会有性,也不会有其他任何来往,两人之间就是纯粹的性交易关系。
所以她认为男方转给她的钱是嫖资,不是赠与,既然是嫖资,就没有还回去的道理,一分都不退。
而男的在法庭上的说法完全相反,他说自己跟这女的是有感情的,在一起十年了,转账是为了表达爱意,是为了维持情人关系,钱是赠与。
法院审理的时候查了查细节,发现两人在一起这十年间,不光是有金钱往来,还一起出去旅游过,去了哈尔滨这些地方。
法官认为,这种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给钱维持的关系,不是那种临时性的、一次性的性交易,更符合包养的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
既然是包养,那男的在婚内给出去的钱就不是嫖资,而是赠与。
但问题在于,这51万元是男的跟老婆的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俩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置大额财产得夫妻俩商量着来。
男的瞒着老婆,把这笔不属于他个人的钱拿去送给情人,用来维持不正当关系,这既侵犯了老婆的财产权利,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法院最后认定这个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那女的把51万全额返还给原配妻子。
那女的不服,上诉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女子在法庭说“在一起就是为了钱”“钱是嫖资”,这话听着挺冲,但细想一下,她这是在给自己找退路。
她心里清楚,如果钱被认定为赠与,那这赠与是建立在破坏别人家庭基础上的,法律上站不住脚,肯定得退。
所以她拼了命往“嫖资”上靠,想把这钱往违法交易上引——因为违法交易的钱,法律不予保护,男的要不回去,老婆也追不回来。
这个思路从策略上讲,算是孤注一掷了。
可法院没买账,法官看得明白,十年时间,一起旅游、长期来往,这不是临时性交易,法律上这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给的钱就是赠与,只不过这个赠与坏了规矩。
夫妻俩的钱是共同财产,处置大额款项得两个人商量,他瞒着老婆往外掏,既违法又缺理。
最让人唏嘘的是,他在法庭上说跟那女的有感情,可人家在法庭上公开说就是为了钱,这耳光打得够响。
他自己觉得是感情,对方眼里是买卖,到头来钱没了,脸也丢了,家里老婆还伤透了心。
而妻子从头到尾是最无辜的一个,丈夫出轨十年,她后知后觉,一查账才发现家里少了这么多钱。
她起诉要钱,不是不讲情面,而是这钱本来就有她的一半,她凭啥要为一个破坏她家庭的女人买单?
法院支持了她,说明法律在保护婚姻里守规矩那一方,不能让出轨的人拿着夫妻共同财产去养情人。
往深了说, 这个判决传达了一个很清楚的信号:法律不保护用钱维系的不正当关系。
对婚姻外的人来说,也别想着靠当情人捞一笔,法律上站不住,到最后可能还得连本带利吐出来。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且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案件中,男方擅自将5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令全额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