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和丈夫在外面租房,男房东比女子大28岁,他想占女子便宜,就趁着女子丈夫不在,两次到女子房间表达想法,说女子长得漂亮,让他稀罕稀罕,女子吓得跑了,幸亏门口有监控,男房东没有追出去,只是提醒女子,不要告诉你老公。而女子却报警了,男房东被拘留5天,出来后对着女子大骂,女子不敢再住,要求退还剩余房租,被男房东拒绝,女子果断将男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女子和丈夫租了套房子,跟房东两口子就隔着一道墙,男房东比女子大了28岁。
那天中午那会儿,男房东找了个由头,说要送点东西、再看看水管,就进了女子租的房间。
他看完水管也没干啥正事儿,往门口椅子上一坐,说女子长得好看,嘴里说着“来让姨父稀罕稀罕你”那种轻浮话。
女子当场就翻了脸,骂他不要脸,赶紧往外跑。
男房东还上手拽她胳膊,好在女子力气不小给挣脱了,直接跑了出去。
男房东追到楼下,看楼道里有监控,就没敢再追,临走还叮嘱一句“别告诉你老公”。
女子没惯着他,直接跑去派出所报了案,警察一查,这事儿属实,男房东被依法行政拘留了五天。
女子两口子不敢再住那房子了,打电话找男房东退剩下的房租和押金。
结果电话那头直接一顿骂,态度特别横,两口子没办法,只好搬了家,把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和取暖费一共8000多元。
上了法庭,房东那边还振振有词,说租客没交钥匙,房子还是他们在控制,所以合同没解除,钱不能退。
法院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一查就明白:人家租客不是不交钥匙,是房东不接茬,交也没处交。
法院最后判得挺明白:房东在人家屋里搞性骚扰,这事儿都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了,事实没跑儿。
这行为把租客的安全感全毁了,合同根本没法继续履行,房东属于根本性违约。
所以合同在骚扰当天就解除,剩余租金、取暖费和押金共4103块多,房东得如数退还。
法院这个判决把道理讲透了:出租房子不光是个买卖,房东还得保证租客住得踏实、安全。
房东自己入室骚扰,这比啥违约都严重,租客完全有权解除合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事儿也给租房的人提了个醒——遇到这种事别怕,报警留证据,法律会给撑腰的。
这件事就是一个老房东仗着自己有点年纪和房东身份,以为能拿捏住年轻女租客,结果踢到了铁板,不光把自己踢进了拘留所,还踢丢了房租钱。
其实最让人不舒服的,是男房东那种“追到楼下看监控才缩回去”的做派。
更恶心的是那句“别告诉你老公”——这不光是心虚,是拿丈夫当个挡箭牌,暗示“你告诉你男人也没用,这地方归我管”。
这种心理特别常见,有些人当了房东,就觉得房子是自己的地盘,租客就得矮一截,尤其面对年轻女性,不自觉就带出点居高临下的意思。
但女子没吃这套,她没忍、没拖、没私下商量,直接报警,这一步走得最对。
很多人遇到这种事容易犯嘀咕:报警有用吗?事儿不算大能立案吗?退一步会不会更省事?
女子用行动回答了:有用,五天的拘留就是答案。
而且她没因为房东被拘了就完事儿,该要的钱照要,房东不给就告,告赢了法院还多判了点儿。
这一套流程走下来,其实是个很好的示范——法律不是摆设,关键是你得敢用、会用。
那4000多元钱,说多不多,但对房东来说,比挨拘留还肉疼。
这就叫赔了夫人又折兵,想占便宜,结果把自己扒了个精光。
也给所有租房的人提了个醒:租房合同里不光有租金和押金,还有一条看不见的底线——房东不能侵害租客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谁踩了这条线,合同就作废,房租就得退,这是法院白纸黑字的态度。
《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能够安全、安宁地使用租赁物的附随义务。
房东入室骚扰,直接破坏了租赁合同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和居住安全,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法院据此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合情。
内容来源于: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