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的骚操作,已经实质构成了“钻法律、法规漏洞,以达到侵占公共资源、并以市场垄断方式打压其他商家来获利”和欺行霸市的丑恶行径
一、目前这个品牌在5年内数百起相似的骚操作,就是典型利用现有法律规则漏洞实现私利
首先,我们现行的法规和规则漏洞是客观存在的,学界、媒体、大量律师都公开承认,现行《商标法》有明显短板:
- 确权只看申请先后、图形近似度,完全不追溯图案文化源头;
-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边界模糊,没有限制“源自公有传统纹样的商标不能跨行业全面排他”;
- 几十年前审查没有传统纹样数据库,LV抢先把改良版宝相花组合全类别注册,等于提前锁死同类国风图形的商用空间。
其次,这个品牌的行为模式就是“合法外衣下圈占公共文化资源”,宝相花、四叶花是流传千年、无版权的全民公共美学资源。这个品牌只是做了几何化组合,“巧妙”地借助提前注册+全类防御商标+驰名跨类保护三重工具:
1. 既能自己免费取用传统文化,又能反过来限制国内中小商家正常使用同源纹样;
2. 跨行业批量起诉小微商户,依靠资本、法务、高额判赔形成威慑,挤压本土国风设计生存空间。
3. 站在社会公平、文化公共利益角度,这就是大众口中“钻法律空子”,这个定性完全站得住脚。
在司法层面上,虽然把这样的“维权”行为判定为形式合法,是依据了现有法条判决,不能自主创设新规则。但是,在引用法条的时候,也应该清晰无误,不能只采用对这个品牌有利的法条,而违背了对于公共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明显是判决不公;我们结合驴牌在日本和欧洲的判例,我们有理由质疑:为什么那边判输的官司到了中国就能判赢,别给我扯什么法律不同的屁话,更应该质疑的是执法的人有没有执法水准缺失或者职业操守瑕疵问题。
另外,结合社会公序良俗与立法层面分析,我们的这些规则存在明显漏洞,该品牌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不公平的钻空子行为。这件事本身就形成了貌似法理合法,但是情理失衡的割裂现实。
所谓公共文化遗产,他是属于全中国人民或者说是全人类的,虽然无明确权益人确权界定,但是也不能在稍加了一些没有明显区分的变化后转为私产,然后披着合法的外衣欺行霸市。
之所以会有这样骚操作出现,除了公共文化遗产没有相关确权和规范外,与相关涉事品牌的恶意诉讼有关,几年内数百起诉讼并非是别人有意模仿对该品牌造成损失造成,完全是该品牌有意这样去做,因此我们应该梳理这些案件中,有没有法律从业者的恶意诉讼,以谋取暴利。如果证据确凿,希望国家相关部门站出来,从保护中国文化遗产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角度上,对该品牌进行立案调查,不排除采取相应行政处罚以儆效尤,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