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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老人卖房后惨遭套路,房子过户交付、手续全部办完,离谱的是最后却一分房款没

青海,一老人卖房后惨遭套路,房子过户交付、手续全部办完,离谱的是最后却一分房款没拿到,硬生生落得房钱两空。谁也没想到,老人实名投诉银行违规操作,盼着监管部门主持公道,可等来的只是一纸简单的信访答复。老人不服结果起诉维权,接连走过一审、二审程序,结果让人唏嘘不已,法院最终直接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

孙某名下有一套住房,计划通过二手房交易的方式出售。按照正常的二手房按揭贷款流程,买房人因为资金不足,会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会代为支付购房款给卖房人孙某,买房人后续再分期向银行还款。

在整个交易流程中,银行承担着核心的风控和资金保障责任。通俗来说,只有银行确认买家资质合格、贷款流程合规,才会推进后续过户流程,卖房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配合完成房屋产权过户,坐等银行放款即可,这也是二手房房贷交易的常规闭环规则。

可让孙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严格按照银行二手房贷款的流程要求,收集提交了首付款收条、资金支付凭证、房产证、双方身份证等全套资料,配合买家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还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了买方。所有手续走完后,购房款却迟迟没有动静。

孙某多方核实后才发现,这笔房贷在审批通过后,买家竟然没有前往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银行也因此没有发放任何贷款。

简单来说,买家借助银行的房贷流程,顺利拿到了房屋产权、入住了房屋,却没有支付一分钱购房款,直接让孙某陷入了房没了、钱没拿到的绝境。

孙某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离谱的情况,完全是涉事银行违规操作导致的。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没有尽到风险把控、流程监管的法定责任,放任买家利用房贷流程漏洞,变相完成无成本购房,属于严重的违规履职行为。

2026年1月,孙某通过信访渠道,向信访局提交了投诉材料,实名举报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恶意配合买家骗取房屋产权,请求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介入调查、查处银行的违规行为,为自己追回损失。

随后,该案信访事项被转交至监管局处理。2026年1月28日,监管局出具了《群众来信告知书》,告知孙某已经受理他的信访诉求,同时告知孙某该事项看似属于金融监管范畴,实则不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

经过后续调查,2026年3月27日,监管局正式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孙某的投诉事项作出明确回复。

监管局表示,经核查,银行办理该笔房贷业务时,收集的首付款收条、资金凭证、房产及身份资料均真实有效,各项信息要素完全匹配,且有孙某本人签字确认。

最终贷款未发放的原因,是买家后续拒不签订借款合同,全程未发现银行存在违规办理房贷的行为。

这份答复结果让孙某无法接受。在孙某看来,这根本不是简单的买家违约问题,而是银行监管失职、违规操作,和买家合谋导致自己遭受巨大损失。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彻查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反而用一纸信访回复敷衍了事,拒不履行法定的金融监管职责,变相包庇涉事银行。

为了维权,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了孙某的起诉。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受理、调查、答复、处理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孙某依旧不服一审裁定,随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孙某在上诉中反复强调,本案并非普通的信访纠纷,而是金融监管失职引发的维权案件。银行利用房贷流程漏洞,协助买家无偿侵占自己的房产,属于严重的金融违规、恶意欺诈行为,完全在监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监管部门回避核心问题、敷衍调查、拒不履职,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自己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监管部门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只是对调查过程和结果的客观说明,不具备任何行政强制力,没有增加孙某的义务,也没有减损孙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份答复并没有直接拒绝孙某的维权诉求,只是告知核查结果,属于纯粹的程序性信访回复。

2026年7月,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孙某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老百姓维权投诉,监管部门的答复,为什么法院却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调查、答复、复查等行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监管部门全程开展了调查工作,出具的只是客观调查结果,没有直接拒绝孙某的维权权利,也没有作出实质性、强制性的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不属于可起诉的行政行为。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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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顷沙
万顷沙 3
2026-07-09 23:43
告错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