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月薪10万元,可公司每个月都只发4万元,累计拖欠男子60万元工资。后公司无力支付男子工资,于是协议约定用茶叶抵偿拖欠的工资,并承诺一年半以后或将来公司有钱了就偿还工资。男子等了一年半后,向公司提出支付拖欠的60万元工资,但公司却开始耍赖,要求以茶叶抵工资。无奈之下,男子申请了仲裁,这下公司悲剧了。
职场中最无奈的事,莫过于辛苦干活赚钱,却遇上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不少企业经营遇困后,不想办法现金兑付薪资,反而总想用自家库存产品抵工资,试图变相克扣员工血汗钱,让打工人有苦说不出。
在深圳一家茶叶公司担任总经理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他在2021年7月份入职这家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3年,月薪10万元。
然而从2022年1月开始,茶叶行业市场行情持续波动,外加投资失利、外部回款困难等多重问题,公司出现了严重资金链紧张,经营陷入大幅收缩状态。
2022年11月份,公司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剧,为缩减人力成本,公司主动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考虑到公司确实面临经营困境,王先生未强硬追责,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妥善解决拖欠薪资问题,双方签订了《薪资清偿协议》,载明公司累计拖欠王先生的工资,共计60万元。
同时,为兼顾企业还款压力,双方协商确定了两种清偿方案,给予公司充足的缓冲时间:
第一,王先生可按公司茶叶零售价2-3折以货抵薪;
第二,公司资金回笼后,可在一年半缓冲期内分期或一次性结清60万欠薪。
王先生选择了第二项,给足了公司还款缓冲期。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份充满善意的协商协议,最终却成了公司耍赖拒付的“借口”。
一年半缓冲期限届满后,王先生多次联系公司,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拖欠的60万元工资。
此时公司的资金状况已有所好转,却公然违约,全盘推翻此前约定,拒不支付货币工资,执意要用库存茶叶低价抵债。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支付60万元拖欠工资。
仲裁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裁定公司需全额支付所欠薪资。
但公司拒不接受仲裁结果,为恶意拖延付款时间、逃避薪资支付义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说辞十分离谱:
第一,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当初签订《薪资清偿协议》确认拖欠黄先生60万工资,是基于经营困难、急于解约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并非真实欠款情况,该金额约定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调低欠薪数额。
第二,《薪资清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合法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既然协议明确约定可以用2-3折茶叶抵扣工资,公司就有权选择以货抵债,无需支付现金。
第三,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工资,只是行业经营特殊性导致资金周转缓慢,且已提供以货抵薪的解决方案,并未损害王某权益,王某执意索要现金属于过度维权。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在职期间一直都是拿着10万元月薪的工资,即便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也没有对王先生的岗位薪资进行调整。
因此,王先生的月工资就是10万元。
其次,《薪资清偿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反悔并主张薪资过高、金额不公,但公司又没有提交显示公平的证据。
因此,公司要求以显示公平撤销协议,不予支持。
再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上述条款属于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非任意性协商条款。无论企业与员工是否自愿签订以物抵薪协议,无论抵扣价格高低、抵扣物品是什么,只要约定以实物抵扣工资,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具体到本案,公司想用自家茶叶低价抵扣法定货币工资,本质是变相规避法定薪资支付义务,损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公司的抵债主张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王先生的60万元工资,且公司必须以货币现金或转账形式结清全部欠薪。
最后,每一份工资都是打工人的血汗所得,应当受法律的保护,容不得企业随意打折、变相抵扣。企业就算经营不易,也不能将经营成本和风险转嫁到员工的身上。如果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请及时固定证据,并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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