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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由自取!男子私养四十余只烈性犬疏于看管,恶犬出逃咬伤路人致重伤二级,获刑三年大

咎由自取!男子私养四十余只烈性犬疏于看管,恶犬出逃咬伤路人致重伤二级,获刑三年大快人心

私自大批量饲养极具攻击性的烈性犬,疏于看管酿成伤人惨剧,事后还试图推卸责任,这样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场令人痛心的伤人事件,也给所有养犬人士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

吉林长春的退休人员王某痴迷养狗,私自在家中囤积了四十多只大型烈性犬,品种包含马犬、黑狼、狼青等,这类犬只体型壮硕,性情凶悍,具备极强的攻击能力。
此前犬只就曾经出现过冲出院落的险情,王某明明知晓其中的安全隐患,却心存侥幸,既没有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正规养犬登记,也没有加固犬舍笼门,仅仅依靠简易围栏看管一众猛犬。

2024年3月,笼子里的七只烈性犬互相打斗冲撞,直接撞破了铁笼结构,集体窜入外围圈舍。
王某开门查看时被失控的群犬撞倒,七只大狗趁机冲出宅院四散奔跑。
险情发生之后,王某没有立刻拨打报警电话,也没有在周边路口设置警示标识,只是独自骑着电动车盲目搜寻犬只,白白耽误了宝贵的处置时间。
仅仅一个小时过后,这群恶犬在路上扑倒了六十二岁的路人郭某,对着老人的头部、四肢疯狂撕咬。

周围路人闻声赶来,用棍棒驱散犬群并紧急报警,伤者被立刻送往医院抢救。
郭某头皮大面积缺损,全身缝合三百多针,小腿跟腱断裂,前后输血两千毫升,在重症监护室救治七天,经过法医鉴定,两处伤情均达到重伤二级,除此之外还有两名路人遭到轻微咬伤。

案发之后,三只肇事犬只被当场处置,其余犬只被有关部门扣押。
王某在侦查阶段垫付了将近十万元的医疗费用,可到了庭审环节,他当场推翻此前供述,辩称整件事属于意外,自身不存在任何过失,甚至想要通过诉讼追回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拒不向被害人表达歉意、争取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长期饲养烈性犬,明知犬只野性极强,过往也有出逃记录,却长期不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犬只逃窜后又处置失当,轻信自己能够独自寻回犬只,最终酿成重伤他人的严重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综合其拒不认罪、无悔罪态度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所有涉案犬只交由公安机关依规处理。

很多人都以为狗咬人只需要赔钱了事,并不会触及刑事处罚,这里结合法条作出清晰的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饲养烈性犬本身就负有高度谨慎的管理义务,饲养人预见犬只可能伤人却放任隐患存在,疏于加固笼舍、未尽看管义务,最终引发伤人结果,即便没有主动指使动物伤人,也会构成刑事层面的过失犯罪。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违规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需要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不存在减免责任的情形。
倘若案发后主动认罪认罚、足额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可以酌情从轻量刑,但王某当庭翻供、拒不悔罪,因此法院没有予以宽宥。

整件事看下来,受害者的遭遇让人无比揪心。
无辜的老人平白遭受无妄之灾,身体留下永久的伤痕,长期承受病痛与心理创伤,短暂的医疗费远远弥补不了终身的伤害。
反观养犬人王某,肆意大批量饲养烈性犬,漠视周边居民的出行安全,出事之后还一味狡辩推卸责任,三年有期徒刑完全是罪有应得。
养狗是个人爱好,但绝对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大量饲养禁养烈性犬,不办证、不加固防护设施,本身就是对邻里安全的漠视。

这件事也给所有养犬人留下深刻的警示。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烈性犬一旦失控,主人绝非只需要承担医药费,致人重伤的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以犬只自行逃脱作为免责借口,笼舍破损、看管松懈、未设置安全防护,都属于饲养人的管理过失,一旦出现伤人后果,全部责任都要由主人承担。
事发之后积极赔偿、诚恳悔罪,才有从轻处罚的空间,若是一味抵赖翻供,只会失去所有从宽处理的机会。

养犬的前提是守好安全底线,办理正规手续、加固饲养场地、约束犬只行为,这是每一位饲养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旦只顾自身喜好,放任危险隐患,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你认为三年的刑期对于这名养犬人来说量刑轻重如何?
如果小区内有人私自饲养烈性犬,你会选择主动举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