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翻车!男子逆行上报无盖窨井被罚200元,愤而起诉,二审改判结果大快人心
秉公守法的好心人,只因心怀善意处置道路隐患,反倒收到处罚罚单,任谁心里都会倍感委屈。死板的执法方式一度让热心市民寒心,好在二审法院秉持法理与温情改判,用判决告诉大众,善意之举绝不会被冷冰冰的规则抹杀。
上海的沈先生驾驶摩托车出行时,在路上发现了十分危险的状况,道路中间有两处窨井盖完全消失,黑漆漆的井口直接暴露在车流当中。
该路段来往车辆较多,车速普遍偏快,一旦有驾驶员疏于观察,车辆极易陷入坑洞,骑乘两轮车的路人更是有重伤的风险。
出于强烈的责任心,沈先生打算就近寻找执勤交警上报险情,可他已经驶过事发地点,想要折返只能短暂逆向行驶。
在确认周边非机动车道暂时没有行人车辆后,他低速谨慎逆行一小段路程,找到交警如实说明了路面隐患,提醒工作人员尽快摆放警示标识。
令沈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记录完险情信息之后,执勤交警当场指出他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直接开具了两百元的罚款单据。
一番善举非但没有得到认可,反而遭到处罚,沈先生内心满是委屈,他多次和相关部门沟通解释,表明自己违规的特殊缘由,但是始终没能撤销罚单。
无奈之下,沈先生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只认定逆行的客观事实,认为处罚程序合规、依据充分,驳回了沈先生的诉求。
不甘心的沈先生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为自己的善意讨一个公道。
进入二审阶段,沈先生陈述,自己逆行的出发点是消除重大道路安全隐患,现场险情迫在眉睫,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全程逆行距离很短,行驶速度缓慢,没有干扰正常通行秩序,也没有引发任何交通事故,不存在主观上违法的想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援引了紧急避险的相关法理,明确该项原则同样可以适用在行政处罚案件之中。
沈先生面对随时会伤人的路面险情,采取短时间逆行的方式求助执法人员,出发点是维护不特定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不存在违法的故意或是过失。
两相权衡之下,他短暂扰乱交通秩序带来的影响极小,能够规避的重大人身安全损失却不可估量,整体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此前的处罚决定以及一审判决,沈先生不用缴纳罚款。
很多人疑惑,明明已经出现违章行为,为什么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按照行政法相关原则以及紧急避险的法理,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公共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即便形式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也不应当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秉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罚的对象是存在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人。
沈先生为消除公共隐患临时逆行,目的正当,手段克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本身并不具备可处罚性。
单纯依照条文机械执法,只看行为不看动机,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司法裁判应当兼顾社会情理,保护见义勇为与热心公益的行为。
这起判例也成为了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打破了只看违章事实的刻板执法思维。
法律制定的初衷,从来不是为了揪住微小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维护社会整体的安全与公序良俗。
如果热心上报危险的市民都要遭到罚款,日后再遇到同类隐患,路人大概率会选择视而不见,最终受损的还是全体出行民众。
执法需要坚守规则底线,更要保有温度,区分恶意违规和特殊情况下的合理变通,不让善良的普通人寒心。
遇到道路上的危险缺口,你会主动想办法上报处理,还是担心惹上麻烦直接离开?
一审严格按规章开罚,二审酌情撤销罚单,你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