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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终审败诉!” 河南商丘一名 62 岁老人翻出二十多年前绿色老式存折,账面清

“银行终审败诉!” 河南商丘一名 62 岁老人翻出二十多年前绿色老式存折,账面清晰记载剩余存款 35900 元。老人持存折前往网点取款,银行核查电子系统后称查不到这笔存款记录。老人多次往返网点交涉,银行仅分次兑付 18000 元,剩余 17900 元始终拒绝支付。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实地案情报道

银行先后提出多重抗辩:一是储户可能早年挂失支取完毕、二是农信社改制系统升级丢失账务数据、三是案涉款项属于储户与前负责人私人借贷,不属于银行正规储蓄。

老人手握加盖信用社红色业务公章的存折不服,将商丘市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赔付判决。

想要理清民权农商行庭审抗辩的底层背景,储户李某 1999 年在当地信用社开立活期账户,彼时机构尚未改制为农商行,时任信用社负责人为胡某。

早在李某开户的 6 年前,1992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发布第 107 号令《储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储蓄存款,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

2003 年全国启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各地农信社逐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大量早年手工纸质账务批量迁移至电子系统,多地出现老旧纸质档案录入不全、数据遗失问题,这也是民权农商行以 “系统查无记录” 抗辩的历史原因。

即便系统电子档案缺失,加盖公章的纸质存折效力如何认定?河南另有一起高度相似的储蓄纠纷可作为参照: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史某起诉汝州农商行一案。

1999 年史某持存折主张存入 93 万元,要求银行兑付本息;汝州支行当庭提交证据,经办柜员张某出庭自认存折为其私自伪造,无真实资金入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据先刑后民司法规则,裁定驳回史某的民事起诉。

看到该判例后,民权农商行庭审中试图照搬同类逻辑,主张案涉存款是李某与前信用社负责人胡某私人借贷,并非银行吸纳的公众储蓄存款。

李某面对银行的抗辩虽有顾虑,但手中边缘磨损的墨绿色存折记录清晰:2004 年 8 月 24 日自己最后一次到信用社支取 800 元,存折打印余额 35900 元,每一笔存取记录、业务红色印章均真实完整,全部资金都是本人多年分批存入。

民权农商行无法像汝州支行一样提交员工伪造凭证的实质证据,仅持续以系统迁移丢失数据作为唯一抗辩理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本案,裁判依据正是 1992 年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法官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存折原件载明账号、户名、完整存取流水并加盖原信用社业务公章,已初步举证双方成立合法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系统数据迁移、档案保管疏漏属于自身经营管理风险,该风险不能转嫁给普通储户。

民权农商行全程无法提交李某挂失取款、销户、私人借贷的任何书面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商丘中院作出终审裁判,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民权农村商业银行向李某足额支付剩余 17900 元本金,以及自 2004 年 8 月 24 日起计算的对应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