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质疑公安办案有远洋捕捞之嫌渑池县法院的这份《退回决定书》之所以“不寻常”,在于它以清晰的法理逻辑和直接的言辞,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给予了司法层面的否定。这不仅是对个案程序正义的坚守,也为如何遏制趋利性执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实践样本。
“远洋捕捞”通常指违规异地抓捕企业家,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案与典型特征高度吻合:
突破地域管辖:人为制造微弱的管辖权连接点。目标指向民企:对象是远在广东、重庆等地的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潜在趋利动机:判决中高达636万元的罚金引发猜测——办案过程是否有罚没创收的驱动。
法律程序与意义:罕见的司法纠偏
此案中,法院的处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罕见的主动纠偏:在侦查阶段,法院主动审查并质疑管辖权,甚至直接点明“远洋捕捞”嫌疑的做法“较为少见”。通常法院在这一阶段很少主动干预侦查管辖。退回检察院:法院最终将案件退回渑池县检察院。随后检察院也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相当于两级司法机关共同对该案的管辖权作出了否定评价。热点观点 法院质疑公安办案有远洋捕捞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