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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3岁女童的生父刚离家去上班,没过多久,生父的女友因为女童哭闹,就用手捂

江苏常熟,3岁女童的生父刚离家去上班,没过多久,生父的女友因为女童哭闹,就用手捂住女童的口鼻,还用黑色塑料袋,捂住女童的口鼻,3岁的女童,哪有力气反抗,逐渐失去意识,直到家属发现女童神志不清,将她送去医院,可一切为时已晚,女童失去了生命。

当孩子的母亲,得知孩子的噩耗,内心无比悲痛,她真的很后悔,没能把孩子留在身边。

当初离婚的时候,本来孩子就是由她抚养的,只是当时,由于孩子的生父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她才不得不起诉孩子的生父,结果就是这一起诉,导致女儿离开了她。

这一起诉,法院就变更了抚养权,女儿由生父抚养。

现在孩子的母亲想起这件事,就很后悔,如果当初不起诉孩子的生父,那么孩子还能留在他她身边,即使孩子和她生活在一起,生父不支付抚养费,生活会困难一些,但孩子起码现在还能活蹦乱跳,还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还能继续感受母爱。

如今因为孩子由生父抚养,孩子就遭到这般令人痛苦的遭遇,让她一说起孩子,仿佛就像掀开了自己的伤疤的,让她痛苦得不想再说什么。

她已经无法改变现实了,孩子已经永远地离开她了,剩下的只有痛苦伴随着她。

同样痛苦的,还有孩子的生父,尹先生自从把孩子接回身边,他真的很疼爱孩子,虽然他交了女朋友,但他丝毫没有减少对孩子的爱。

正是因为他对孩子的宠爱,才导致女友嫉妒,才导致女儿远离了他。

说起女儿的离世,尹先生痛苦又愤怒。

那天早上,他明明还可以宠爱地亲亲女儿,看着女儿幸福的笑容去上班,可后来却发生了让他无法面对的事实。

他不明白女友为何要这么做,女友明明已经怀孕了,她也即将要当母亲了,这个时候难道不该有一点母爱吗?

为何女友还能如此狠心,对一个三岁的孩子下狠手,尹先生真的无法理解。

明明女友是知道他的情况的,而且他把孩子接回身边,也是女友和孩子相处的时间比较多。

他常年在外工作,经常要四处奔波,带着孩子工作,这当然是不方便的,他把孩子交给女友照看,既然女友答应了,孩子也和女友一起生活了,为何女友不能好好地善待孩子。

悲剧发生,尹先生也想起了孩子曾经受伤的事情,孩子曾经腿骨折,并且眼睛也受过伤。这到底和女友有没有关系,尹先生也在怀疑。

如果女儿没有发生悲剧,他是不会怀疑女友的,他能放心地把孩子交给女友照看,就是希望女友能够把孩子当做自己的女儿,他是要和女友组成幸福的家庭,他当然希望女友能够善待他的女儿。

可如今发生这样的悲剧,他不得不怀疑女友曾经有可能虐待过孩子。

发生这样的事情,尹先生也同样很后悔,早知道女友是这样的人,他说什么也不会让女儿跟着女友生活。

他是很爱女儿的,在女友面前,他就从来没有掩饰过自己对女儿的爱,如今想来,女友就是嫉妒他对女儿的爱,所以还会这般对待他女儿。

只是尹先生想不通,女友既然不能善待他女儿,为何不说出来,只要她说出来,尹先生一定不会让女儿跟着她生活。

事情发生之后,尹先生坚决追究女友的责任,甚至怀疑女友怀孕了,怀的不是他的孩子。

尹先生说过,如果做亲子鉴定,这个孩子就算是他的,他也不会带这个孩子。

或许尹先生已经对女友充满了恨,所以才会有这种态度。

发生这样的事情,尹先生要追究女友的责任,然而女友很快就面临着生产,然后又是哺乳期,女友可以暂且不受刑事处罚。

但是女友的行为,她作为一名成年人,当时对一个三岁的女童进行捂口鼻的行为,这些显然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她实施了这些行为,是非常恶劣的,情节非常严重,事实面前,她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只是事情发生之后,她处于怀孕期,后面又是哺乳期,情况有变,暂且还不能对她实施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但这不代表她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针对此案件,7月15日即将一审开庭,尹先生的女友终将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你对尹先生女友的行为有何看法?来源:红星新闻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