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9 月 10 号凌晨,在某饭店女生宿舍,孙金刚、李光辉还有张某三个大男人,趁着后半夜没人看管,直接硬撞开女服务员集体宿舍房门冲了进去,屋里全是睡觉的年轻姑娘,一点防备都没有。
要说这事儿的起因,还得从饭店的几个员工说起。孙金刚、李光辉,还有一个叫张金强的,这三个人都是本地农民,以前也在这家饭店干过活。李光辉在出事前一天,也就是9月9号,刚被饭店开除了。
为什么开除他呢?据说是因为饭店经理发现他们三个人在店里吃饭、拿烟、洗桑拿都没给钱。他们怀疑是店里的女服务员尹小红向经理告的状。再加上孙金刚一直想追求尹小红,但尹小红不同意,还骂过他,这让孙金刚心里一直憋着火。
9月9号晚上,这三个男人凑到一起,越想越气。他们打算夜里去饭店的女工宿舍,把尹小红强行带走,关到山下的旅馆里两天,还要在她身上留点“记号”。这个想法相当歹毒,明显就是要报复和欺负人。
到了10号凌晨,大概一点半左右,三个人喝了不少酒,就摸黑上了山,来到饭店。他们先是在女工宿舍院子的小木门外叫尹小红出来,没人搭理。孙金刚一急眼,直接就把小木门给踹开了。进了院子,他们又去敲女工宿舍的房门,里面还是没人开。
这时候已经是凌晨三点多了。屋里黑着灯,三个女服务员——尹小红、吴金艳,还有另外一个姑娘——忙活了一天,睡得正沉。她们哪会想到,大半夜的会有三个男人来砸门。
见叫不开门,这三个人就想了个歪招。他们发现宿舍房门右侧有块坏玻璃,就从那儿伸手进去,把门里面的插销给拉开了。门一开,三个人带着满身酒气就冲了进去。
进了屋,孙金刚直奔尹小红的床铺,一把掀开她的被子,动手就打,还撕扯她的睡衣。尹小红吓得不行,拼命反抗,但哪是这三个男人的对手。她的睡衣被拽开,肩膀和胸口都露了出来。
同屋的吴金艳被吵醒了,她见孙金刚在打尹小红,赶紧从床上下来,上前去拉架、劝阻。可孙金刚不但不住手,反手就给了吴金艳一拳,接着又抓住吴金艳的睡衣前襟使劲一扯,把吴金艳的上衣扣子都拽掉了。当时天热,吴金艳睡衣里面什么都没穿,这一下,她整个上半身都暴露在了三个男人面前。
一个二十出头的姑娘,半夜在宿舍里被男人扯开衣服,赤身裸体地暴露在灯光下,这种羞辱和恐惧,是外人很难想象的。
情急之下,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平时削苹果用的水果刀。她拿着刀,冲着孙金刚就胡乱划了过去。孙金刚躲了一下,但左臂的袖子还是被划破,胳膊也受了伤。孙金刚一看对方动了刀,吓得赶紧往门口退。
这时候,旁边的李光辉见同伙吃了亏,不但不收敛,反而从桌上抄起一把铁挂锁。那把锁可不小,长十一厘米,宽六厘米半,足足有一斤多重。他举起这把沉甸甸的铁锁,就要朝吴金艳砸过去。
吴金艳刚刚被撕开衣服羞辱,这会儿又见一个大男人举着铁锁要砸自己,她本能地拿起手里的水果刀,冲着李光辉就扎了过去。这一刀扎在了李光辉的左胸口,伤口虽然只有两厘米多深,但扎中了要害。李光辉身子一歪,没走两步就倒在了地上,身子底下很快渗出了血。
事情发生得太快了。从三个男人闯进来到李光辉倒下,前后没多长时间。同去的张金强一看出了人命,也傻了眼。孙金刚胳膊上带着伤,和张金强一起赶紧跑了。
当天,警察就赶到现场把吴金艳带走了。后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吴金艳提起了公诉。李光辉的家人还提出了十八万多元的赔偿要求。
案子在法院审理的时候,争议很大。检察院认为,李光辉拿锁是要砸吴金艳,但还没砸到,吴金艳就动了刀子,这不算正当防卫。
但吴金艳和她请的律师说,当时的情况那么危急,三个男人半夜闯进女生宿舍,又打人又撕衣服,哪个姑娘能不害怕?吴金艳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尹小红不受伤害才拿的刀,这是正当防卫。
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三个男人深夜非法闯入女工宿舍,还动手打人、撕扯衣服,这本身就是严重的不法侵害。
吴金艳在面对这种暴力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李光辉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赔钱。
一个21岁的农村姑娘,为了保护自己和同伴不受欺负,在那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拿起了刀。法律最终还了她一个公道。
虽然她在看守所里被关了十个多月,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流言蜚语,但这份无罪判决,是对她最好的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