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18岁女子站在二审法庭上,主动推翻两年前指控被亲生父亲侵 犯一案,称自己当年是因为被父亲管得太严,所以为了报复父亲而报了警。可没想到,公检法机关竟一致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给女子的父亲判了无期徒刑。女子现明确表示,自己当年都是凭空捏造的事实,希望二审法院能撤销此案,改判父亲无罪,自己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24年6月份的一天,当时刚满16岁女子周某正处于青春期的叛逆期。她私下早恋、频繁泡酒吧、抽烟。
父亲老周多次批评教育无果后,放狠话要教训她的男友,为此二人爆发了激烈的争执,男友也因此提出了分手,正周某对老周的怨气达到了顶峰。
之后,周某萌生出了一个邪恶的念头,她在次日拉着表妹一起去公安机关报了警,称老周自从2015年开始至2018年,多次对未满14周岁的自己实施猥 亵。
在2018年至2024年,老周又分别在家中和宿舍,多次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民警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立案调查,老周很快被刑拘了起来。
经过一番证据的搜集,检察院以老周涉嫌Q J罪和猥 亵儿童罪提起了公诉,要求严惩老周。
在庭审阶段,老周自始至终否认女儿的全部指控,老周的辩护人也提交多项疑点证据:
第一,民警对周某的床垫、被褥进行生物学痕迹调查,但并未检出任何与老周相关的生物痕迹;
第二,周某在进行笔录时,细节上存在多处矛盾的地方,而且她曾多次告知家中亲戚,称自己就是想要吓唬下老周,目的就是从老周手里拿点钱;
第三,周某在报案后曾主动申请撤案,但公诉机关在提起诉讼时,并未将此事进行说明。
第四,周某的母亲也明确表示,老周这个人不可能做出这种有违人伦的事。
第五,周某在2023年10月份被查出患有青少年情绪障碍,还伴有重度抑郁和中度焦虑。在2024年2月还查出了心理有问题,所以就休学了。
按照辩护人的意思,周某有精神疾病,很可能因为受到老周管束她的刺激,故意要陷害老周,而且认定老周构成犯罪的证据并不充分,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然而一审法院却未采纳辩方意见,在2025年8月5日,以老周构成Q J罪和猥 亵儿童罪,且拒绝认罪认罚,应当从重处罚,故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老周对这个判决自然不服,周大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然而时隔近两年,周某的心智逐渐成熟,内心愧疚不断加重,她在二审庭审中,主动澄清自己完全清楚虚假报案的严重后果,无人胁迫、是自愿翻供,只求还父亲一个清白。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作出最终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其中,证据确实、充分,需同时满足以下3点:
(一)定罪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二)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全案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来看,全案无DNA鉴定报告,也没有伤情结果,更没有监控或第三方目击者。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的定案依据,都是周某的独自陈述,而且周某的陈述前后矛盾、私下还明确表示过就是要报复老周。
因此,该案客观上无法排除诬告的合理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性侵案件仅凭单方陈述、无客观物证相互印证,通常达不到定罪标准。
一审法院采信单一言词证据判处老周无期徒刑,这个判决站不脚。
如果能确认周某的确是诬告,那接下来该怎么办?
首先,如果诬告行为成立,那周某的行为就是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周某诬告陷害父亲老周时,其已经年满16周岁,所以应当以诬告陷害罪,对周某采取刑事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给老周判了刑,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还是对周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老周有权要求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进行国家赔偿。
最后,一审中参与办案的公检法相关工作人员,都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包含了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纪律处分等,这都是内部处理,一般不予公开。
综上来讲,一旦此案被推翻,认定老周无罪的话,那有不少人会受到牵连,甚至乌纱帽不保。
当然,这就是不严谨的代价。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也是大家愿意交给法院来处理问题的基础。可现在法院作出了违背程序的情况,那不处理相关人员,该处理谁呢?难道还有处理老周?
最后,老周虽然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从教育方面来讲,他的教育方式还是有问题的。在周某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一定要正确引导、沟通,防止其再去抽烟、泡吧、早恋,严苛的管束只会激化叛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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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民生大小事,图一仅作为配图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