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辽宁辽阳,一名男子和婚外情人约在出租屋私会。两人亲密接触才四五分钟,女方突然发出

辽宁辽阳,一名男子和婚外情人约在出租屋私会。两人亲密接触才四五分钟,女方突然发出怪异的声响,跟着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了动作,给女方擦拭清理,却始终没打急救电话,就这么挨到了第二天。等他反应过来不对劲时,人早就没了呼吸。一审判了他3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这起案子的二审结果,其实早就有了定论。
 
2015年12月底,男子王某和已婚女子艾某通过微信相识,聊了没多久就发展成情人关系,平时会找私人出租屋偷偷约会。
 
12月28号下午两点多,两人又凑到了一起。刚亲热了四五分钟,艾某突然出了状况。
 
她喉咙里发出奇怪的声响,面部一下子歪了过去,眼睛也斜着不受控制,当场就小便失禁了。
 
王某见状赶紧停了下来,伸手按了按对方的人中,想看看能不能缓过来。
 
按了半天没什么起色,他心里先慌的不是女方的安危,是自己这段婚外关系要暴露。
 
 
他没敢拨打急救电话,拿纸巾把现场的污物擦干净,居然直接躺到一边睡觉去了,心里觉得对方歇会儿就能自己好转。
 
这一睡就到了晚上八点,王某醒过来,发现艾某的情况更严重了,不仅口吐白沫,连大便都失禁了。
 
换作正常人早就慌着送医了,他倒好,又一次把脏东西收拾干净,翻个身接着睡了过去。
 
到了半夜十二点,王某迷迷糊糊摸了身边一把,发现艾某浑身冰凉,已经没什么明显反应了。
 
就到这份上,他还是没想着打电话求救,清理完现场继续倒头睡。
 
一直熬到第二天凌晨四点,王某再伸手碰艾某,发现对方身体都僵硬了,这才彻底慌了神。
 
他赶紧给人穿好衣服,开车往医院赶。医生一检查,人早就死亡多时,根本救不回来了。
 
事后鉴定中心给出了明确死因,艾某不是普通的突发猝死,是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腔压力骤然升高,左侧膈肌破裂,最终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说白了,她当时的症状不是普通的头晕晕厥,是真正的致命内伤。
 
案子移送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和艾某独处密闭空间,两人的亲密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先行行为”,由此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
 
他明知道对方已经出现严重的病危症状,不及时救治大概率会死亡,却因为害怕婚外情曝光,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施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王某不服这个判决结果,当即提起了上诉。
 
他辩解自己根本没想让对方死,事发第一时间也按了人中来施救,只是没当回事,以为对方歇会儿就能缓过来,最后也主动送医了,最多算过失,算不上故意杀人。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主观上并没有追求或者放任对方死亡的恶意。事发第一时间他尝试了按压人中施救,最后也主动送医、配合调查,他供述的“以为休息下就能好转”符合一般人的侥幸心理。
 
这种心态属于法律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能预见到有危险,但轻信对方能自己扛过去,不是明知会死还不管不顾的放任。
 
除此之外,王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还主动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拿到了家属的谅解书,这些情节都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故意杀人罪判决,改判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2年。
 
很多人看完会好奇,只是情人关系,又不是夫妻,怎么还有法定救助义务?
 
其实两级法院在这点上的认知是一致的:救助义务不是来自情人身份,是来自你把对方带进了这个独处的场景,你的先行行为让对方处于危险之中,那你就必须承担对应的救助责任。
 
哪怕是一夜情、甚至是陌生人,只要是你的行为引发了风险,你就不能撒手不管。
 
也有人觉得,拖了十几个小时都不救,还不算故意吗?法律上的“故意”和普通人的日常理解不一样。
 
间接故意是“明知道结果大概率会发生,还无所谓、放任它发生”;而过失是“觉得不会发生,抱着侥幸心理能躲过”。
 
二审法院就是从他初期施救、最终送医的行为,判断他本质是侥幸大意,不是真的想让对方死。
 
说白了,这案子最该警醒人的就是一句话:别拿私情赌人命。真出了意外,第一时间打120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哪怕关系见不得光,最多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拖着不救把人拖没了,那就是刑事责任,躲都躲不掉。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