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西安晚报报道,辽宁庄河,一22岁女子前去当伴娘,返程搭乘新郎家安排的车,途中和大货车相撞,女子重伤卧床 86 天。新郎父亲先行垫付1.5万元医药费。事后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赔付女子5.6万元,新郎父亲认为,既然女子拿到了赔偿款,就该归还自己给她垫付的钱,可他发现,女子压根没还的意思,新郎父亲告到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女子归还1.5万,女子急了,我给你家免费帮忙,垫付钱不是应该的吗?法院判了!
2024年10月,一名22岁的女子受朋友邀请,免费去参加婚礼并担任伴娘,婚礼结束后,她乘坐新郎家安排的车辆返回途中,车辆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她严重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当时女子身边没有亲属陪伴,情况又比较紧急,新郎父亲郭某看到这种情况,先帮忙垫付了医疗费用和住院押金,前前后后一共支付了15737元。
对于当时的郭某来说,救人显然是第一反应,没有考虑太多后续问题。
这场事故给女子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她住院治疗并休养了86天,期间经历多处骨折,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
之后,女子将肇事司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相关责任方需要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6万余元,赔偿款到账后,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
但郭某并没有忘记自己当初垫出去的那笔钱,他认为,当时支付医药费只是为了帮助伤者渡过紧急阶段,并不是表示这笔钱永远不用归还。
因此,在女子拿到赔偿后,郭某联系对方,希望返还当初垫付的15737元。
但双方并没有就这笔钱达成一致,沟通无果后,郭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女子返还垫付款。
到了法庭上,双方的观点出现了明显分歧。
女子认为,自己当时是免费帮忙参加婚礼,并没有获得任何报酬,而且事故发生在婚礼返程途中,乘坐的也是新郎家安排的车辆,因此郭某垫付医疗费属于应承担的帮助行为,这笔钱不应该再要求返还。
而郭某方面则认为,自己当时只是临时救急,帮助支付治疗费用,并没有作出赠与的意思,既然女子后来已经从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赔偿,就不应该继续占有这部分垫付款。
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女子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已经通过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补偿。
郭某当时支付费用,是基于紧急救助,并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确表示这笔钱属于无偿赠与。
从法律角度看,赠与并不是简单地“给了钱”就成立,还需要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只是为了救急先垫付医疗费用,不能默认这笔钱以后不用偿还。
法院最终认定,女子继续保留这笔已经被其他赔偿覆盖的垫付款,缺少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女子返还郭某垫付的15737元。
这件事情之所以引发讨论,是因为其中既有情感因素,也有法律规则。
很多人会觉得,年轻女子遭遇车祸,本身已经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曾经帮助她的人似乎不应该再追讨费用。
但从法律关系来看,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真正承担责任的一方赔偿,而不是让一个临时伸手帮忙的人承担最终成本。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提醒大家一个现实问题:帮助别人是一种善意,但善意也需要留下边界。
遇到类似情况,如果有人主动垫付费用,最好保留付款记录、票据等资料,如果确实想无偿帮助,也可以提前说明清楚,避免日后因为理解不同产生矛盾。
人情往来靠的是信任,法律处理靠的是证据,两者并不冲突,只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一开始靠的是热心,最后解决问题时,还是需要规则来划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西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