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的荒诞独一无二
说它荒诞,从特朗普一桩30年前(1996年)的性侵案的审理可见一斑。
原告是生于1943年比特朗普还大3岁的女作家卡罗尔,她控告1996年时年50岁的地产商特朗普在一家商场更衣间侵犯了她。
诡异的是,女作家卡罗尔23年前不控告特朗普,却在2016年特朗普竞选总统期间,在她出书披露当年特朗普侵犯她的同时,开始司法起诉特朗普。
因这位女作家的辩护律师清楚,若其当事人控告特朗普强奸即为刑事案,必须拿出确凿之证据。所以转而依性侵陈述控告特朗普,这就将案子由刑事性质变为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最大亮点是,只要九名大法案依据控诉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主诉事实“合乎情理”,不需其他任何证据,即可判定侵犯事实成立。
这位女作家就是在连她本人都忘记当年特朗普侵犯她的时间和具体细节的情况下,赢了这桩官司。
因此案是在纽约州法院发起,总统没有豁免权,所以特朗普上诉至联邦法院,九名大法官认定特朗普当年性侵事实成立,一锤定音判特朗普赔偿作家500多万美元,另有相关9800万美元还在审理中。
号称法治文明的美国,其民事诉讼案的审理只需凭法官的主观推理,就可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
这等同于我国倡导的道德约束,看待一个人有无违反道德,只凭公众多数人认定。
不需要证据的案件判罚,只需控方当事人口述,再由大法官一张嘴定案。这等于说,说你有罪没罪也有罪,说你无罪有罪也无罪。
这其实是给美国有权有势的人根据控辩主体需要大开方便之门要,与普通人基本无关。
因此,美国的民事讼诉案的奇葩审理,是人类司法领域的独特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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