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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需要用钱时才发现,账户内1.8

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需要用钱时才发现,账户内1.8亿的本息,仅剩44万。蹊跷的是,5年来,银行对账单显示正常。经查,资金早就被转移了,尽管所有证据都摆在面前,银行却不承认,甚至甩锅涉案职员:已精神失常,且早已失踪,客户经理已离职。公证处告上法庭,一审、二审被驳回,1.8亿资金无处追讨。

2013年12月,北京一家公证处跟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了协议开了个对公账户,专门放公证业务收费的钱。之后两年多,公证处先后往里存了16笔钱,累计3.6亿元。银行那边派了个客户经理李某专门对接,每个季度上门送对账单。

五年里头,对账单上盖着银行公章,账户余额、利息什么的看着都正常。到了2018年6月,公证处一看账上本息加起来1.8亿还多,就想着买点理财产品,跟银行签了协议。结果产品到期,钱拿不出来。一查,傻眼了——账户里只剩44万。

钱哪去了?早在2014年1月,也就是开户才一个月,账户里的钱就开始被人偷偷往外转了。

四年时间,钱被分批转到了九家公司和罗某某、霍某某的个人账户里。这个罗某某是谁?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部的负责人。霍某某呢?他亲妈。那九家公司里,好些都是这母子俩控股或者参股的。

更绝的是操作手法。账户开完第五天,就有人冒充公证处的会计,拿着伪造签名但公章是真的申请材料,从银行骗走了网银加密设备。

两天之内,账上4000万就被转走了。之后四年,这帮人又用同样的招数搞了四次网银设备,还把公证处预留的联系电话给改了。客户经理李某每个季度送去的对账单、利息回单,全是假的,上面的银行印章都是伪造的。

就这么着,银行自己的人在里头里应外合,硬生生把1.8亿给搬空了。而公证处这边,五年里收到的全是假账,愣是没发现。

事情败露以后,公证处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2个多亿。银行怎么应对的?两手。

第一手,甩锅给个人——说这都是罗某某和李某的个人行为,跟银行没关系,罗某某已经“精神失常被送精神病院后失踪”了,李某也离职了。第二手,搬出“先刑后民”的原则——说这案子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子得等刑事案件审完了再说。

一审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北京市高院,全采纳了银行的说法,把公证处的起诉给驳回了。

银行这招“先刑后民”玩得确实精明。刑事案件一拖就是好几年,这1.8亿的追索就被无限期搁置了。等于说银行用了一个程序上的理由,把本该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给挡在了门外。公证处手握一堆证据,却连法庭的门都进不去。

好在事情没就这么算了。公证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2025年9月30日,最高法一纸裁定,直接把一审二审全给推翻了。

最高法的理由很硬核:民事争议是公证处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刑事犯罪是罗某某那帮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的个人行为,两边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也不同,压根就不是“同一回事”。

刑事案件该怎么查怎么查,民事案子该审也得审,不能拿“先刑后民”当挡箭牌。

说到这里我得说两句自己的看法。银行这波操作,真的让人窝火。1.8亿存在你银行里,是你的员工在五年时间里、在你的系统里、用你银行的手段把钱转走的,到头来你说这是员工个人行为跟银行没关系?

那储户把钱存银行图的是什么?不就图个安全吗?如果银行内部人可以随意伪造对账单、冒充客户骗网银设备、四年转走1.8亿而客户浑然不知,那银行的风控体系到底是干什么吃的?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银行不仅不认账,还拿一个“精神失常后失踪”的员工来当挡箭牌。

人失踪了,钱就白丢了?银行的监管责任就可以一笔勾销了?这逻辑放在任何一个行业都说不过去,放在银行这种拿着金融牌照、经营公众存款的机构身上,就更荒唐。

银行不能既赚着息差的钱,又不用承担保管资金的责。赚钱的时候是银行的行为,出了事就成了员工的个人行为,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公证处把钱存进银行,等于把身家性命交到了银行手里。

银行拿了这笔钱,就有义务看好它。这是最朴素的道理,也是金融体系运转的根基。如果银行可以随随便便用“员工个人行为”来切割责任,那储户的存款安全还有什么保障?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一旦垮了,谁还敢把钱往里放?

最高法的裁定给了这个案子一个重新审理的机会,也让“先刑后民”不能滥用这个原则更加明确。

但案子最终怎么判,银行到底要不要赔这1.8亿,还得看北京金融法院接下来的实体审理。希望这一次,正义能真正落地。

也希望这件事能给所有金融机构敲响警钟——内控不是摆设,监管不是儿戏,储户的钱,不是让你们拿来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