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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刑事罪名,《刑法》第335条)成立必

韩杰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刑事罪名,《刑法》第335条)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全部条件:
①主体:合法执业医务人员;
②严重不负责任(不是一般医疗过失!);
③造成就诊人死亡 /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④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

一般过失 ≠ 严重不负责任
最高检立案标准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特指:擅离职守、拒救危重病人、严重违反查对制度、违规用药、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等严重、粗暴违反核心诊疗制度的行为。

法院一审二审均将韩杰医生的此次诊疗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那么,他在幼儿此次诊疗期间擅离职守了吗?拒绝救治危重病人了吗?具有严重粗暴违反核心诊疗制度的行为吗?答案均是否定的。

两岁幼儿的猝然离世本是人间悲剧,令人唏嘘不已。他的离开 ,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家长自行延误,最初拒绝进行x片检查,擅自自驾车辆前往两小时车程的省儿童医院。

同时,韩杰医生所在的医院包括之前就诊和之后就诊的医院都没有责任,而引起死亡的原因只发生在韩杰医生一个人身上?匪夷所思。

法官,你们可以不懂医学。但是相关医学诊疗流程你们应该了解一些再判案吧?韩杰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证据你们应该有充足的判定理由吧?

真希望南京彭宇案那样的法官少一点再少一点。你们损害的是更大部分的人群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