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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结识了一个性感漂亮的女子,支付了11600元两次去酒店里开房。第二次缠绵的

一男子结识了一个性感漂亮的女子,支付了11600元两次去酒店里开房。第二次缠绵的时候,男子的防护用品滑落,当时女子就生气了,非说男子是故意的,他这个行为就是侵犯。男子表示抱歉,但是女子说得赔偿8万元,不然就要报个警了。双方没有谈拢,女子还真的就报个警,可最后悲催的是女子。

这事发生在澳门,7月13日两人在娱乐场所偶遇。 女子35岁,内地人,男子也是个内地客。一个俊男美女,看对眼就擦出了火花。第一次开房,男子痛快给了5800元报酬,两人各取所需。两天后,7月15日凌晨,男子寂寞难耐又联系她。女子爽快赴约,结果这次动作太猛,安全套脱落了。

事后女子不依不饶,说吃了大亏,一张嘴就要8万赔偿。

男子直接气笑了——凭什么?坚决不当冤大头。两人不欢而散。女子越想越气,咽不下这口气,决定让男人付出代价。她跑到警局哭哭啼啼,说自己被强迫了。

可她没想到,男子根本不怕。

警方一查——两人身上没有任何抓痕、反抗或受伤痕迹。酒店监控、聊天记录全调出来,事实清清楚楚。女子自己的说辞也漏洞百出,根本圆不回去。

最终判定:全程自愿,不存在强迫。

女子以为这事就算了,结果警方转头追究她诬告和勒索的责任。按照澳门《刑法典》第329条,明知是假还向当局检举他人犯罪,最高判三年徒刑。第215条说得更清楚——以重大恶害相威胁强迫他人处分财产,处二年至八年徒刑。她张口就要8万,要不到就诬告,这不就是勒索换了个马甲?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点评得很到位:拿刑事报案当敲诈筹码,同时触碰勒索、诬告两条刑事红线。即便没拿到钱,也属于犯罪未遂,照样要承担刑责。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女子面临的是实实在在的刑罚。

有偿性行为本身在澳门就是行政违法,双方都跑不掉一顿罚。本来各取所需的事,女子非要加戏讹一把。以为男人会迫于压力给钱了事,结果人家硬气得很,没做亏心事凭啥让你拿捏?12000块没挣安稳,反倒把自己送进了检察院的大门。贪心不足蛇吞象,这回是真把自己作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