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内的平台型企业而言,可能是一个“教训”,或者说叫引以为戒。
根据通告来看:经查,2020年以来,携程滥用其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流量分配机制为核心,利用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实施了两种垄断行为:一是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以给予最多流量倾斜、权益支持等为激励,诱导交易额高、服务品质好、用户吸引力强的酒店经营者选择“特牌”,并要求其不得与竞争性平台开展合作。二是强制“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要求跨平台经营的酒店经营者在携程平台的价格全网最低,并允许其直接调价,如发现酒店价格高于竞争性平台,携程即通过“调价助手”“挂牌通”等技术工具和人工手段调低价格。
互联网产品的优势就是用户聚合效应,在网络小说、短视频、搜索引擎、在线旅游、网络音乐、网络购物、外卖等领域,平台很容易就获得大量用户,有了用户就有流量,而在用户+流量的双重影响下,商家为了生意,为了赚钱,必然会通过平台来获客赚钱,而在这个平台、商家相互赚钱的过程中,就涉及到一个合理分配问题,平台要赚钱,商家也想赚钱,平台的力量更大,但你平台不能因为一些促销活动,就强制要求商家参与,更别谈自动帮助商家改价,这就是一种变相的控制行为,肯定不利于商家的生态。
提到“商家”,现在在网上开店做生意的人越来越多,而在线旅游背后同样涉及到大大小小的酒店、旅行社、包车服务等商家,面对如此多的从业者,面对背后数量更多的消费者,平台要赚钱,就更需要合理性、正正当当,而不是搞一些“隐藏条款”,或者说故意以平台的地位来“以大欺小”,对商家、对消费者都不公平。
过去,互联网巨头们奉行的策略是“用户为王”,以用户为中心,但现在商家的利益同样不容忽视,即,如何能让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让商家赚到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