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打黄行动,最后演变成警察被送上被告席。成都派出所副所长徐咏斌,被指控徇私枉法,一审法院却判了他无罪。
检察官当场提出抗诉,理由很硬:他的不作为,就是放纵犯罪。
一个卖淫窝点被端,看似顺利的案子,却把办案民警徐咏斌拖进了漩涡。检察院指控他销毁笔录、不开展侦查,故意包庇涉案人员。法院却认定,他作为分管领导,只有“推动监督”的责任,不是具体办案人。
关键证据是一步旧手机。家属找到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徐咏斌曾把涉案人员笔录发进群里,还多次部署辨认、调证工作。法院据此认为,他并没有主观故意包庇,只是履职不当。
但检方不认。他们认为,领导责任不能推脱,不作为本身就是枉法。旧手机记录,也可能是应付检查的表面文章。
说实话,这案子看完让人心里一沉。领导责任和刑事犯罪,界线到底在哪?一个案子办砸了,分管领导该不该坐牢?如果检方抗诉成功,会不会让基层民警人人自危,不敢放手办案?
你们遇到过这种事吗?领导责任怎么算,才算不冤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