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曾某锴父子 2017 年借款 300 万元用于养猪经营,到期未足额清偿;2019 年法院跨市前往抚州崇仁养猪场强制执行存栏生猪。
处置现场曾某锴以自身负债过重为由抗拒配合,驾车封堵运输通道并与执行法警发生肢体冲突,该案也引出鲜活动产执行、暴力阻碍执法的相关法律解读。
2019年4月2日,吉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赶到抚州市崇仁县孙坊镇土源村。院内不是能够封存几个月的机器,而是一千二百多头每天都要吃料、饮水、防疫的生猪。
执行人员需要清点猪只、联系买受人、调度车辆,还要协调检疫和运输。生猪多留一天,就会增加饲料与人工支出,市场价格也可能变化。
现场工作展开后,曾某锴关心的是猪被处置后,养猪场还能不能继续经营。法院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营困难不能成为长期拒绝履行的理由。
对价格有异议,可以提交证据、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筹款清偿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冲击现场不能解决债务。
2017年5月23日,曾某锴因养猪场经营需要,向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三百万元,约定在2017年11月22日前归还。期限届满后,曾某锴没有按约足额还款。
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到2018年11月仍未收到应得款项,随后向吉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并非逾期几天便赶去卖猪,中间已经留有处理债务的时间。
执行立案后,法院要查询账户、车辆、不动产和经营性资产。养猪场里的生猪属于动产,权属清楚又不属于依法不得执行的生活必需品,便可在债务范围内查封和变价。法院也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更不能处置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生猪属于鲜活财产,处理方式与房产不同。房屋查封后可以等待评估、拍卖,猪群却不能停止饲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拍卖、变卖的规定要求,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应及时采取变价措施。
鲜活物品长期搁置容易贬值,因此吉安县人民法院提前联系有购买能力的经营者,并协调畜牧、交通等环节,尽量控制损耗。
每批生猪装车前,还要核对数量和健康状况,依法办理检疫手续。运输车辆、交接记录和价款均要留痕。执行人员连续工作三天两夜,一千二百余头生猪才陆续完成处置。现场越忙,曾某锴越清楚,单靠拖延已经保不住这批经营资产。
公开报道确认,这次执行到位约一百九十万元,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三百万元借款并未因此自动全部结清,剩余债务仍应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处理。
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可以依法罚款、拘留;情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还可能移送有关机关。
案件发生在2019年4月,当时刑法尚未单独设立袭警罪。若证据证明现场确有暴力袭击司法警察的行为,应按当时有效法律评价,可能涉及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曾某锴可以说明经营压力,也可以依法维护程序权利,但生效裁判不能靠哭诉取消。法院处置生猪时既要兑现债权,也要减少活体财产损失,还要符合检疫和运输要求。
三天两夜结束后,曾某锴面对的已经不只是当年的借款,还有拒不履行义务带来的后果。
信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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