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大胆!
浙江宁波一位林女士,花近3000万买了一栋豪华别墅,又砸了935万搞装修。因为人在杭州工作,就把钥匙托付给物业保管,想着让物业帮忙通通风、打理打理。结果呢?她偶然在家刷剧,竟然发现电视剧里女主角的家,跟自己家一模一样!女主角躺的那张床,就是她自己花大价钱买的床。
她赶紧跑回宁波一看,气炸了。屋里一片狼藉,地毯踩得不成样子,家具到处是划痕,电梯也坏了,还有东西丢了。
更离谱的是,一查才发现,前前后后有两个剧组偷偷跑进来拍过戏。一个剧组是开发商同意放进来的,另一个剧组更直接,塞给物业6万块钱就进来了。林女士火冒三丈,直接放话:房子我不要了,你们必须按全价赔给我!
在我看来,这事根本不是钱的问题,这是把人当傻子耍。我花了将近四千万买房子,又花了九百多万装修,合着我花钱是给你们剧组搭景用的?物业拿着我的钥匙,拿着我给的信任,转手就把我家当旅馆往外租,这跟家贼有什么区别?最让我觉得荒唐的是,剧组方面还觉得自己挺委屈,说什么“我们是正儿八经的大剧组,不会做所谓擅闯的事情”。
大剧组就能随便进别人家?大剧组就懂得什么叫尊重私人财产?在我看来,这种话恰恰暴露了一个问题——在他们眼里,房子空着就等于没主,没人住就可以随便用。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更让人寒心的是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剧组侵权,判他们赔钱,但只判了40来万。装修损失评估下来是35万,两个剧组一家赔一半。另外再付点房屋占用费。40万,听起来不少是吧?可林女士光装修就花了935万!
房子被糟蹋成那样,电梯坏了,地毯废了,家具磨损了,东西丢了,结果评估出来就35万的损失?我实在想不通这个评估是怎么算的。更关键的是,法院驳回了林女士关于隐私权被侵犯的200万赔偿请求。理由是这套房子以前是样板房,结构、装修早就公开过了,不算隐私。
这个判法,我认为是有问题的。样板房公开过,不代表我买下来之后它还是公开的。我花钱买的是所有权,不是租了个使用权。房子是我的,不管我住不住,不管它以前是什么用途,从房产证写我名字那天起,它就是我的私密空间。
法院这个逻辑延伸下去会变成什么?是不是只要房子以前被人看过,我买了之后就不能主张隐私了?那二手房是不是都没隐私了?租过的房子是不是也没隐私了?这显然说不通。林女士的律师说得好,毛坯房可能不涉及隐私,但这是装修好的房子,是我花了935万按照自己的喜好买下来的,这里面有我的情感寄托,有我的人格关联。
你让一群演员在我的床上打滚、在我的餐厅里吃饭、在我的客厅里吵架,还拍成电视剧播给全国观众看,这难道不是对我个人空间的极大冒犯?我认为这就是隐私侵权,不能用“以前是样板房”一句话就打发掉。
据我观察,这件事之所以能发生,根源在于各方都觉得“无所谓”。物业觉得,房子空着也是空着,剧组来拍个戏还能收点钱,何乐而不为?剧组觉得,我们给了钱、打了招呼,拍就拍了,能有多大点事?开发商觉得,反正房子已经卖了,但剧组来打个招呼,做个顺水人情也无妨。
所有人都在算计自己的那点利益,唯独没有一个人想过问一问房主同不同意。这种“无所谓”的态度,在我看来比直接侵权更可怕。它说明在很多人心里,私人财产权就是个摆设,只要主人不在场,就可以随便处置。
林女士把钥匙交给物业,是基于信任,不是给了物业一张可以随便处置她家的空白支票。物业拿着钥匙给剧组开门收钱,这已经不仅仅是违约了,这是赤裸裸的背叛。
我认为林女士要求全价赔偿,虽然听起来很激烈,但完全可以理解。换作任何人,花几千万买来的梦想之家,自己一天没住过,先被别人糟蹋了个遍,谁能咽得下这口气?她说“房子不要了”,这不是任性,这是心死了。
一个寄托了无数期待的家,被陌生人闯进来折腾成那个样子,就算修好了、赔钱了,那种被侵犯的感觉也抹不掉。在我看来,法院的40万判决远远不够,这不仅仅是赔偿财产损失的问题,这是对整个私有财产权的一次轻慢。如果不把侵权成本提上去,不让侵权者付出真正的代价,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今天敢进别墅拍戏,明天是不是就敢进普通人家拍综艺?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教训就是:钥匙别轻易交给别人,信任别随便给出去。 但同时我也想问一句:我们的法律,到底能不能给普通人一个说法?当你的家被别人当成片场,当你的隐私被别人当成素材,你除了打官司、上诉,还能怎么办?林女士还在继续上诉,我希望二审能给她一个真正公平的结果。不为别的,就为告诉所有人——房子空着,不代表它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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