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女子手部残疾,儿子身患重病急需医药费。她无奈变卖房产筹措资金,帮她办理卖房手续的中介工作人员向她借款 23 万元,承诺仅使用一个月就归还。
钱款转出之后,中介男子直接将女子拉黑,多年分文未偿还。女子因为缺少资金,儿子最终不幸离世,家庭遭遇巨大打击。女子多方维权拿到胜诉判决,然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的结果,令人唏嘘。
徐女士在2020年取得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阎某名下只有零星存款,也没有可供处置的不动产。2020年5月25日,阎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徐女士拿到判决,却暂时拿不到23万元,案件进入执行。
名下暂时没财产,并不表示债务消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请求恢复执行,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徐女士需要留意的,不只是账户存款,还包括阎某今后的工资、中介佣金、经营流水、车辆、股权和到期债权。
河南已有案件说明,新收入出现后故意转走,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新乡中院2025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高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判偿还李某本金552579.18元及利息34366.18元。执行法院一度没有查到财产。
2023年5月26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拘传高某时,高某微信收到23000元货款,高某立即把钱转给刘某和儿子朱某。
转账记录被固定后,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起案例给徐女士指出了方向。某次查询没有发现财产,不等于阎某永远没有收入,也不能直接认定阎某构成拒执罪。
徐女士若发现阎某继续做中介、借用亲友账户收佣金,或者把车辆、房屋登记在别人名下,可以把账户、合同、经营地点和实际使用情况提交执行法院。查明阎某有能力却转移财产,案件性质才可能变化。
至于23万元属于普通借款,还是以借款名义取得钱款,也要看借款发生时的真实目的。2014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王通海案。
王通海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严重亏损,却冒用王雷的姓名,以购买林坡、收购木材和周转为由,从32名村民处取得356600元。钱款被用于偿债和赌博,王通海随后离开卢氏县。
卢氏县人民法院根据虚假身份、虚构用途、资金流向和逃避追讨等证据,以诈骗罪判处王通海有期徒刑七年,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回到徐女士的遭遇,阎某拉黑联系方式只是线索,不是诈骗罪已经成立的结论。有关机关还需核实所谓客户解押是否真实,23万元进入哪个账户。
阎某当时是否具备一个月还款能力,钱款是否实际用于解押,以及阎某是否向别的客户说过相同理由。只有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业务资料和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才有判断刑事责任的基础。
郑州现行制度也明确了售房资金边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24年明确,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存量房交易资金保证机构。
自2024年10月1日起,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款应纳入专用账户监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使用监管账户之外的账户代收房款,也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徐女士完成房屋出售后,阎某以个人名义借款,已经离开正常交易流程。中介人员办成业务,不代表可以支配客户资金。
卖房款、治疗费等用途明确的大额资金,出借前应核实用途和还款来源,签订书面合同并设置担保。徐女士可搜集财产线索,请求法院恢复执行。阎某是否另有收入或隐匿财产,还要由证据继续查明。
信源:郑州民生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