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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17岁时,亲生父亲去世,母亲再婚,继父对他不错,供他上学,帮他成家立业

上海,男子17岁时,亲生父亲去世,母亲再婚,继父对他不错,供他上学,帮他成家立业,后来继父老了,需要照顾的时候,男子也非常孝顺,让继父走得体面,继父和母亲一起生活了32年,留下2套房子,继父没有孩子,男子去办理过户,谁知继父的兄弟姐妹出来闹了,理由是继父和母亲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男子没有资格继承继父的遗产,男子不服,闹到法庭,法院判了。

男子的亲爸走得早,17岁那年,他妈和一位老伯走到了一起。

从此三个人就过成了一家人,大伯对这个儿子很好,供他念完了初三和职校,又帮他成了家、立了业。

后来大伯年纪大了身体不行了,男子也尽心尽力地照顾,看病拿药、日常起居全是他在操持。

这样成为了一家人就是32年时间,男子成了家有了孩子,孩子叫大伯爷爷,大伯常常笑得合不拢嘴。

可惜大伯年纪大了,突然走了,留下了两套房子,男子觉得,自己是继子,又给老人养老送终,继承遗产是理所应当的事。

但是大伯那边的兄弟姐妹不干了,说男子根本没资格继承,两边扯远了,根本没有办法沟通,就闹到了法院。

原来男子的妈和大伯到底是哪年开始一起过的?

男子说1991年4月;大伯的兄弟姐妹咬死了说是1996年9月。

这五年之差,在法律上可是天壤之别,因为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是个分水岭。

在这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算“事实婚姻”;在这之后,不管住多少年,都只是普通同居。

要是1991年就在一起了,那就是事实婚姻,男子就有继子身份;要是1996年才在一起,那继承资格直接就没了。

为了证明1991年这个时间点,男子拿出了一份关键材料——大伯生前所在居委会开的情况说明。

上面白纸黑字写着他妈和大伯从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后面还附了好几个老邻居的签名和居委会的公章。

另外男子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里面他对大伯一口一个“爸”叫着,孩子也叫大伯“爷爷”。

法院看了这些证据,认定了事实婚姻成立,但光有这个还不够,法院还得看男子和大伯之间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

查下来发现:男子17岁起,大伯就供他读书生活;等大伯老了,男子又反过来赡养他。

年少时长辈抚育,年迈时晚辈尽孝,这双向的付出正好构成了法律认可的扶养关系。

法院支持了男子的诉求,案子判完法官也提醒大家说,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要想老了有个保障,要么去民政局领证,要么提前把遗嘱写好。

不然人一走,家里为财产打起来,可比生前那点情分难处理多了。

有人说法院判得好,维护了实际付出的人;也有人说继父的兄弟姐妹作为血缘亲人,争一争也正常。

男子17岁跟着妈妈进了大伯的家,之后32年,大伯供他读书、帮他成家,他反过来给大伯养老送终。

这种感情不是假的,日常照顾、生病陪护,都是实打实的付出。

如果最后因为没领证就啥也落不着,那确实寒了人心。

而大伯的兄弟姐妹,他们出来争,从血缘角度讲也能理解——自己亲哥的房子,凭什么给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

但问题在于,这32年里大伯生病住院、日常生活,是男子在管,兄弟姐妹没怎么插手。

法律讲究权利和义务对等,你平时不怎么管,人走了跳出来要房子,于情于理都说不太过去。

这个案子让人捏把汗的地方在于——男子赢得很险。

关键证据是一份居委会的情况说明,上面有四个老邻居的签名和公章。

要是没有这份东西,或者邻居们不愿意作证,结局可能就是另一个样子。

32年的感情、赡养付出,在法律面前差点就归了零。

法律有法律的规矩,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就是同居,不承认事实婚姻。

所以感情再好,该办的证得办,该立的遗嘱得立。

别觉得“都是一家人,不用那么麻烦”——真到了人走茶凉那天,麻烦才刚开始。

人情归人情,法律归法律,两条腿走路才稳当。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男子与大伯之间形成了双向扶养关系——大伯抚育了未成年的男子,男子成年后赡养了年迈的大伯。

法院据此认定男子具备继子女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

案子的核心就在于: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关键不是有没有血缘,也不是有没有结婚证,而是双方之间有没有形成实实在在的扶养关系。

内容来源于: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