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马鞍山某烤肉店因允许顾客携带宠物狗同桌就餐并称"染病我负责",引发热议。
烤肉店老板允许狗上桌、用客人筷子喂狗,还拍胸脯说“染病我负责”。这是妥妥的法盲加没有头脑的做法。

虽然顾客就是上帝,烤肉店要多招揽生意便要放松对顾客的管束,但是,其老板不要忘记了如果顾客有行为违背食品安全法,甚至侵犯到了其他顾客,甚至大多数顾客权益,结果必然不好。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任何餐饮企业一旦违反食品安全法轻则罚款,重则停业整顿甚至彻底关门大吉。
烤肉店老板面对顾客的狗上桌,还信誓旦旦说“染病我负责”,他怎么负责?拿什么负责?
说实话,这种老板的店,我绝对不会去吃饭,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的烤肉店,万一出现重大传染病,比如狂犬病,一个小小的烤肉店怕是赔不起,更加不要说,特别严重时一条人命去世的不可逆转了!
所以能够说出这句话的烤肉店老板本身就不靠谱,顾客千万不要相信他,除了向有关部门举报,还要直接走人。
至于让狗上桌的顾客更加要谴责。除了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文明。你养的狗在家怎么样都行,但在外边公共场所包括餐饮企业就要守规矩。餐桌和餐具全部是共享的、共用的,狗碰了,人家看了就不舒服,何况潜在的食品安全以及健康风险了?
那么有关管理部门是否可直接对这位声称允许顾客带狗就餐染病我负责的烤肉店老板处罚呢?
首先,有关管理部门完全有权直接对该烤肉店进行处罚,其核心依据在于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执法实践中,宠物被视为潜在的生物性污染源,允许犬只进入就餐区并接触餐具,直接违反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关于防止食品污染的基本要求。
此外,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餐饮场所属于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义务对违规带入行为进行劝阻和管理。若店家未能履行这一管理职责,甚至以“负责”为由放任风险发生,即构成了行政违法。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涉事店铺作出警告、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而过去在现实的执法案例中,此类行为已有多次被严厉处罚的先例。例如,北京“南门涮肉”曾因未能有效阻止顾客带狗舔食餐盘,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退款;上海某咖啡馆也因默许顾客带犬入内而被处以吊证一周的处罚。
并且这些案例表明,店家声称的“染病我负责”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不能免除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公法上的责任不能通过私下的口头承诺来豁免。因此,管理部门不仅可以直接处罚,而且这种处罚是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因店家的主观意愿或事后承诺而改变。
事实上,烤肉店老板一句“顾客带狗就餐染病我负责”纯粹是信口开河,不把顾客的食品以及健康安全当回事,更加触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被罚被网友骂也属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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