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又要还要!”北京,女子被母亲代买保险,她并不知情,8年后,女子签字确认了保单,自己交了3000元保费,又过了3年,女子反悔,办了退保,领了分红和钱,随后,她以合同非本人签字,起诉保险公司退费、并支付利息。法院判决亮了!
2010年那会儿,李某的母亲拿着投保单,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笔一挥代签了她的名字,给她买了一份每年3000元、交10年的两全保险,还能分红。
李某对此事一无所知。
时间一晃到了2018年,李某才知道母亲给她买了保险这件事,这一年,她主动找到保险公司,在《保全业务受理单》和《补充告知问卷》上签下了自己的大名。
或许当时她只是想处理保单相关的琐事,没意识到这个举动会彻底改变事件后续的走向。
2018年,她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转了3000元交了保费。
从那之后,李某对这份保单似乎越来越上心。
每年保费不管是母亲交的还是现金付的,她都默认了。
2021年,李某不怎么反悔了,跑去办理了退保手续,毫不客气的地领走了保单的分红和现金价值。
可谁能想到,领完钱的李某,突然翻出起旧账。
她拿着2010年那份老保单,理直气壮的说:当年签字根本不是我,是我妈代签的,这合同就不算数,保险公司必须把我交的钱退给我,还得加利息!
李某心里打着小算盘,她认为反正签字不是自己,合同就是无效的,退钱肯定十拿九稳。
于是,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剩余保费并支付利息。
这件事,一开始母亲瞒着李某代签买保险,确实没经过她本人同意,程序上是有问题。
但后来的事儿,李某的做法就完全说不通了。
她自己亲自交过其中一年的保费,还在保险相关的单据上签字确认,后来又主动办退保、领了分红和现金价值,这一系列操作,明摆着就是知道这份保险的存在,而且用实际行动认可了这份合同。
她不能之前享受保险带来的收益,转头就拿“不是本人签字”说事,想把之前的保费都要回来,这属于出尔反尔,太不讲道理了。
再说她母亲当初买这份保险,本意也是为女儿好,想给她一份保障。
李某既然已经用实际行动接受了母亲的这份安排,认可了保险合同,就不能事后反悔耍赖。
做人做事得讲诚信,不能只想着自己占便宜,好处自己拿,责任一点不想担,这种行为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从法律角度来说,一开始李某的妈妈替她买保险、代签字,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本来对女儿是无效的。
但李某后来用自己的银行卡交了一年保费。
还在保单确认单上亲笔签字。领过分红、自己办了退保拿了钱。
这些行为就是法律上的“追认”——等于李某说:“我知道这合同,我认了。”
一旦李某追认,合同就合法有效。
所以,李某不能再回头说,合同不是我签的、无效。
退保是李某自愿、主动办的,领了现金价值和分红,等于正式结束合同。
反过来,她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保险公司再退钱,属于出尔反尔。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求。
也就是说,李某要求保险公司退钱不合理,法院没支持她。
其实,李某要么不认合同,一开始就别交钱、别签字、别领钱。
既然她认了、履行了、退保拿钱了,就不能反悔再要一遍钱。
做人不能既要又要还要,不是吗?
福康说法:“既要又要还要!”北京,女子被
“既要又要还要!”北京,女子被母亲代买保险,她并不知情,8年后,女子签字确认了保单,自己交了3000元保费,又过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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